南方网讯 王志文《芬妮》案件在喧嚣近一年后,今天(3月23日)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庭审从早上一直开到傍晚,有近20家媒体记者旁听。庭审平淡,直到中午休庭前,制片人王浙滨出庭作证接受王志文律师询问时,突然爆出涉嫌假证据和剧组编造理由退出国库已收税款的惊人新闻。记者在第一时间电话采访了王志文律师童明友。
2001年剧组规章制度出自2003年?
原告方提交的一份日期为2001年7月24日的剧组规章制度,表示剧组人员在签约时人手一份,其中有剧组成员“不能发表不利于影片和剧组言论,有责任参加影片完成后的宣传发行工作”的条款。而被告王志文方否认当时曾有该8条制度,影片策划——奥地利前驻中国大使夫人魏德也出证否认剧组曾有8条制度。原告方剧组相关成员则出具证据证明当时曾有该8条规定。
但童明友指出,2001年7月24日有剧组成员亲笔签字的剧组8条规章制度,实际不是2001年原件,而是制造于2003年的假证据。因为该文件上隐约有传真发出方信息。信息显示文件出于2003年11月,信息显示传真机的拼音姓名为“wanxingdong”。童明友因此认为该份8条剧组规章制度并不是2001年7月制订,而是在2003年11月伪造,并出自于一台拼音姓名为“wangxingdong”的传真机。王浙滨随后当庭承认曾经向相关剧组成员传真了此规章制度。
剧组编造理由退出国库已收税款?
庭审中最出人意料的是,王志文方出示证据表明王志文酬金应缴税被剧组部分退出。王志文律师:剧组是否支付了王志文税后酬金60万?王浙滨:这个问题还用问吗?王志文律师:剧组按照合同为王志文缴税了吗?王浙滨:交了。王志文律师:剧组应扣缴的税,交足了吗?据我们调查的情况,有人将国库已收税款退走。王浙滨:缴税是紫禁城公司办理。我不知道。王志文律师向法庭说明:我们17号从税务局得知王志文《芬妮》酬金只剩下了24万酬金的税单,剧组有人将国库已经收入的税款,编造理由又从国库退走了。法官问:是否有证据?王志文律师:有新证据,是在17号向税务局调查得知,2002年6月扣缴义务人将部分王志文在《芬妮》已交入国库的税款退走了,现在只剩下24万酬金对应的税款。
法庭休庭合议有关“新证据”后认定,证据与现在审理的违约争议无关,不在本庭审理质证。
童明友律师在法庭最后辩论时说,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缺陷和不足,不要轻易对人使用道德的绞索。按照法律程序,法庭将大约在一个月内对此案做出判决。
事件回放:王志文《芬妮》案
2003年2月20日《芬妮的微笑》上海首映式,上海记者再三赞誉“王老师在戏里表现很好”,但王志文却不买账:“演得不好。”有记者忍不住问:“那为什么莫斯科电影节将最佳男主角给了你?”王志文回答:“这样的一个角色也能获奖,莫斯科人瞎了眼。”“听说你是因为被剧本感动才决定接这个戏的。”王志文回答:“让我感动的不是剧本,是故事。我对剧本不很满意。”受到《芬妮》编剧兼制片人王浙滨批评。
2003年2月21日《芬妮的微笑》北京首映式,男主角王志文无故缺席在全国政协礼堂举行的首映式。对此发行方的解释是,王志文是因为艺术上的分歧决定不参加这场首映式。王志文的解释则是:1月6日王浙滨只通知2月20日出席上海首映式,其他6城市的安排直到3月3日才确定
2003年6月12日,电影《芬妮的微笑》出品人、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来到北京海淀区法院提交诉状,状告该片主演王志文未遵守片约并发表指责诋毁该片的言论,请求法院判令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3年7月3日,王志文代理律师对原告选择在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表示疑惑,因为海淀区既非被告所在地,也非合同履行地。
2003年7月24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裁定:《芬妮》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而原告不服该判决,29日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年10月,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撤销了海淀法院将王志文《芬妮》案件移送上海审理的裁定,以“该案应由本院审理为宜”的理由提审此案,为《芬妮》案应该在何地审理的争议画上了句号。
2004年3月23日,《芬妮》案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开庭。(陈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