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们本来没有病,却在广告中大夸特夸某种药疗效有多好,这种现象引起人们的质疑。影视演员蒋雯丽的代理人今天上午在北京市一中院声明,湖南《法制月刊》刊登的一则治疗皮肤病的广告中未经允许使用了蒋雯丽的照片。
一审判决:杂志社赔偿20万元
2001年3月,蒋雯丽的母亲无意中发现《法制月刊》杂志封底刊登了一张蒋雯丽的照片,而配发的文字竟是一则皮肤病药品广告。蒋雯丽一怒告上法庭,要求该杂志社与广告主山西省临猗县银屑病研究所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30万元。去年11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照片为杂志社未经蒋雯丽及广告主许可,自行使用的,杂志社须赔偿蒋雯丽精神损失2万元,照片使用费20万元,广告主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杂志社称蒋雯丽身份不能确认
《法制月刊》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该杂志社代理人在北京市一中院指出蒋雯丽的“两不确定”,一是蒋雯丽的身份不能确定,一审时蒋雯丽提交了身份证号和住址,这与北京市公安局此后提供的蒋雯丽的身份证号码与住址不一样,因此一审时蒋雯丽作为原告的合法身份不能确认。二是广告中人像是否为蒋雯丽不能确定,蒋雯丽虽然提供了几张生活照,以证明广告中人像就是她,但关键是生活照中的人像是怎么得到的,现在计算机水平很发达,完全可以用电脑合成技术得到与广告中人像相似的照片,不能排除蒋雯丽的生活照是其对广告中人像进行翻拍后经电脑合成得到的。广告中的人像是不是蒋雯丽,应该让蒋雯丽亲自出庭,在法庭上由真人和广告中的人像进行对比,遗憾的是,蒋雯丽始终没有出庭露面。
该杂志社介绍说,广告中人像来源于香港一家时装模特杂志,人像并非是蒋雯丽。杂志社认为,不能因为用了古月(毛泽东的特型演员)的照片,就认定是对毛泽东肖像的侵权,即使广告中人像是蒋雯丽,一审判决其单独赔偿20万元也不公正,该杂志发行量才1万多份,影响极为有限,赔偿20万元数额过高,而且赔偿责任应该由广告的受益人即广告主承担。
沾上皮肤病蒋雯丽很受伤害
蒋雯丽的代理人说,广告中人像用了蒋雯丽1993年时的青春玉照,配发的文字却是一则牛皮癣、银屑病的皮肤病药品广告,该广告在《法制月刊》封底持续刊登长达两年之久。该广告很容易使读者认为蒋雯丽曾患皮肤病或曾使用该药,这对蒋雯丽造成大范围的、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导致她精神上受到较大刺激,并丧失了多项商业广告收入。
对于《法制月刊》对蒋雯丽身份的质疑,其代理人当庭出示了蒋雯丽的身份证原件,并指出身份证上的是原来的15位号码,公安局提供的是升级后的18位号码,蒋雯丽的身份是没有疑问的。其代理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蒋雯丽本人必须出庭,一审法院已确认蒋雯丽提供的生活照与广告中人像是一致的,《法制月刊》杂志侵权事实成立。此外,赔偿20万元还远远达不到蒋雯丽的要求。蒋雯丽的身份有无疑问,广告中人像是否系蒋雯丽的生活照?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审理。本报记者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