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为产品代言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了,由此引发的事端也不在少数。2001年湖南一家杂志社刊登了蒋雯丽代言一则治疗皮肤病药品的广告,而事先并未征得她的同意,结果被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照片为杂志社未经蒋雯丽及广告主许可而自行使用,杂志社须赔偿蒋雯丽精神损失2万元,照片使用费20万元,广告主不负连带赔偿责任。近日该杂志社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他们认为广告所使用的照片并非蒋雯丽本人,而且该杂志发行量才1万多份,影响极为有限,赔偿20万元数额过高。
2001年3月,蒋雯丽的母亲无意中发现湖南某杂志封底刊登了一张蒋雯丽的照片,而配发的文字竟是一则皮肤病药品广告。蒋雯丽一怒告上法庭,要求该杂志社与广告主山西省某研究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3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方律师表示:广告中人像来源于香港一家时装模特杂志,人像并非蒋雯丽本人。而且蒋雯丽的身份不能确定,一审时蒋雯丽提交的身份证号和住址,与北京市公安局此后提供的蒋雯丽的身份证号码与住址不一样,因此一审时蒋雯丽作为原告的合法身份不能确认。综合这两点证明,侵权事实不能成立。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蒋雯丽时,她的姐姐对记者表示:“一审法院已确认蒋雯丽提供的生活照与广告中的人像是一致的,该杂志侵权事实成立,这毋庸置疑。一审时我们出示了蒋雯丽的身份证原件,并指出身份证上的号码是15位,公安局提供的是升位后的18位,蒋雯丽的身份证是没有疑问的,难道蒋雯丽还会有冒充的吗?这真是天大的笑话。对方表示‘该杂志发行量才1万多份,影响极为有限,赔偿20万元数额过高’,这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其侵权行为,现在的上诉都是狡辩。该广告刊登了两年时间,很容易使读者认为蒋雯丽曾患皮肤病或曾使用该药,这对蒋雯丽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导致她精神上受到较大刺激,并丧失了多项商业广告收入。对方赔偿20万元远远抵不上蒋雯丽遭受的损失。这个官司就是要维护演员自身的合法利益,捍卫尊严才是我们走上法庭的真正目的。目前蒋雯丽忙于自己的工作,无法亲自出庭,而由律师全权代理。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对方上诉只能让他们对自己的非法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新报记者张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