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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歌”案二审开庭 原告证人抖出陈红私了内幕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1:5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阳) 昨天,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陈红、蔡国庆被指抢唱《常来常往》一案。庭审中,原告的证人突然曝出陈红曾经欲以三个条件私了抢唱事件的内幕。

  原告李响(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本名李丽霞)的证人是该歌曲的编曲者王音。她在庭上说:“因为工作的缘故,我与他们两方都认识,所以陈红就叫我从中协调一下,她(陈红)愿意以三个条件换取李响别再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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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这三个条件是:可以协调其上《同一首歌》演唱;可以帮助她在春节联欢晚会上来一个联唱;找个好的包装公司为其包装。但很快,王音对该事实进一步的介绍被法官打断。

  主审法官称,该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部分已经在一审中详细地进行了质证。而在二审开庭时,双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部分均没有提出异议。王音证言中的描述与二审的法律争议没有直接关系,无需审查。

  庭审结束后,李响介绍称,这三个条件通过王音转达后,陈红果然给她打来了电话,但她还是一口予以回绝。

  记者就此证言的真伪求证陈、蔡两人律师时,他们表示,自己不是该事件的当事人,没有发言的权力。

  抢歌之争

  2002年11月,李刚、李响和金霖(本名张金松)投资12000元,找王音为《常来常往》编曲,并准备以李响、金霖为男女主唱参加2003年春节晚会。预演带送审后不久,陈红、蔡国庆取代了李响和金霖,并使用了李响等人投资制作的编曲作品。

  去年年初,认定自己投资的编曲作品被他人所用,李响把陈、蔡和李刚告到法院,要求赔偿8万元损失。去年9月,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编曲为录音制品,其转让权力已经归李刚所有,陈、蔡两人并无侵权之处。李响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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