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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晓庆文化公司税案尘埃落定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14:30 法治在线

  主持人:欢迎收看法治在线,沸沸扬扬的晓庆文化公司偷税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据有关媒体报道,前不久检察机关对刘晓庆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在这场历时两年的税案风波中我们看到,从一开始刘晓庆被逮捕到后来的取保候审,再到开庭时刘晓庆并没有作为被告出现,以及现在的不起诉决定书,不少人对这个过程还是感到有些疑惑。我们栏目曾经对这起案件做过三次报道,今天我们在演播室请到了本案中晓庆文化公司的辩护律师李肖霖律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一起来关注这起案件。得知检察机关对刘晓庆下达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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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后,我们栏目记者随即赶往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进行了采访,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近日,北京的一些媒体报道,刘晓庆于5月10日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通知书。这意味着刘晓庆在被羁押14个月、取保候审近9个月后,重获“自由身”。 5月24日上午,记者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是否对刘晓庆作出过不起诉决定一事进行采访,但有关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对记者提出的检察机关是否曾经下达过对刘晓庆的“不起诉决定书”一事,他们既不肯定也不否认。

  记者随后又向刘晓庆的律师了解情况,据刘晓庆的律师说,作为当事人的刘晓庆确实已经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

  主持人:从刚才的片子我们看到,我们的记者去采访检察院,为什么做出这么一个不起诉决定书,但是检察院拒绝采访,曲教授对于不起诉决定书法律规定是不是可以公开呢?

  曲新久: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143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该公开宣布。但是在具体怎么宣布上,应该在什么样的场所,有多少人旁听,怎么把信息公布等等这些方面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

  主持人:我们看到很多媒体都报道了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书,李律师您作为辩护律师,您有没有看到这份决定书呢?

  李肖霖:刘晓庆的不起诉决定我没看到,她妹妹的(不起诉决定书)我看了,刘晓庆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头两天已经拿了,我们见面的时候她没带在身上。她妹妹的不起诉决定书说她情节轻微,在单位犯罪中危害不大,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主持人:曲教授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法律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就分为三种情况,比如第一类情况法定的不起诉,比如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犯罪,因为太轻了。第二就是说,如果交到法庭上这个案件可能应该是被判有罪的,就是说他有犯罪事实的存在,但是相对比较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免除处分,比如表现比较好,责任比较轻,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为了当事人利益考虑还是可以不起诉的,这是习惯上相对不起诉,这种相对不起诉也就意味着被告人无罪。第三种情况就是我们平常争议比较多存疑不起诉,就是说有犯罪嫌疑,但是目前搜集到的合法的证据材料和事实材料,不能够充分确实证明被害人有罪,这种情况下也宣告不能起诉,如果起诉到法庭上,法庭上会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会宣告无罪。

  主持人:刘晓庆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属于那种情况,相对不起诉?

  曲新久:我们现在还没看到具体的不起诉决定书,从律师刚才的介绍,从他妹妹的情况来看还是相对不起诉。至于刘晓庆可能还有其它情况,比如存疑不起诉,证据不充分,也许她就是没有证据,说刘晓庆就是没有证据,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有罪的。这种情况下开始就不应该逮捕,所以就不起诉。

  主持人:那这个不起诉决定书它有什么样的效力?

  曲新久:不起诉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是多层的,在法意义上讲检察机关只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刘晓庆就不能在法律上认为是犯罪人,就不产生任何不利的法律结果,这个角度上讲不起诉决定书宣告刘晓庆是无罪的。

  主持人:这场税案风波前后历时两年多的时间,从一开始刘晓庆的被逮捕到后来的取保候审,再到开庭时刘晓庆并没有作为被告出现,以及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说是一场官司一波三折,这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过程?我们再来回顾一下。

  ※※※※※※※※※晓庆文化公司偷税案大盘点※※※※※※※※※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

  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

  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刑事拘留涉案责任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晓庆的妹夫靖军,以及前任会计方利。

  2002年5月9日,北京市地税局依法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解缴入库。

  5月30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靖军、方利被依法逮捕。

  6月18日,该案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即刘晓庆的妹妹,被刑事拘留。

  6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晓庆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所属的北京市看守所。

  2002年7月24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拍卖行公布,受执法机关委托,将于2003年1月5日,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刘晓庆及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19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2003年1月5日,刘晓庆部分房产如期在北京公开拍卖,当天的拍卖除位于深圳罗湖东区的房子流拍外,其余18套房产全部拍出,拍卖总额661.1万元。税务部门表示,拍卖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抵消刘晓庆所办公司偷逃的税款。

  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被取保候审。

  2003年1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在1996年到2001年间,以各种方式、手段不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涉嫌偷税犯罪52起,偷税共计人民币848万余元。

  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667万余元,判处罚金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晓庆、刘晓红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主持人:看完刚才的片子,可能不少观众脑子里还是有很多问号,首先我们要问的就是当初刘晓庆为什么会被逮捕的?

  李肖霖:涉嫌偷税犯罪。但是具体的他涉及哪几笔偷税这个东西我们是看不到的,因为在侦查期间所有这些业务我们律师接触不到,最后我们只能在起诉的层面中了解这个东西。

  主持人:就是最早没有说得非常详细?

  李肖霖:对,没有。

  主持人:那个时候你介入这个案件吗?

  李肖霖:2003年1月10号,那一天,由他在外面的亲属,他的表哥委托的。我们接到委托后就去会见当事人,这也是所有委托人都要求我们律师首先应该做的事情,而我们当时能做的事情也就是会见她。从她那儿了解部分案情。

  主持人:你们接下去主要做的工作是什么?

  李肖霖:接下去主要做的工作是在几次会见以后,侦查期间律师按规定是不能进行调查取证的,只能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拿到起诉意见书,我们才知道刘晓庆起诉什么,1996年到2002年5、6年期间,公司里累积每一笔每一笔逐笔逃税列出来,我们这时候进行调查,这个材料是我个人经手的案件中最多的,在地上摞起来有一米多厚,A4纸的大纸箱子整整两箱子。然后我们对她这些东西做一个综合分析。做出综合分析的时候,我们有时候还会和司法机关交换意见。我们认为哪些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是期望使刘晓庆得到一个公正的起诉和审理。

  主持人:那后来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提出取保候审的?这个过程是不是也挺困难的?

  李肖霖:做取保候审,实际上我们从介入案件的第一天开始就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因为我们认为刘晓庆这个案件本身不是重大危害社会的案件,比如凶杀、放火,如果说这个人被涉嫌偷税,而且已经被立案侦查,一般不可能再继续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她已经被税务机关作为重点的稽查对象,这个时候如果给她取保候审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营,而且对整个案子的侦察机关办案人员来讲风险比较小,就是你办错了也没有国家赔偿。所以我们觉得对这样的税案,学术界也有讨论,这样的不是杀人、放火的案件是以保释为准,我们一再要求取保候审。

  主持人:在最后开庭的时候我们也注意到站在被告席上并不是刘晓庆本人而是靖军,为什么作为法定代表人不是被告?

  李肖霖:我们和司法局交换意见,法定代表人应该承担公司的责任,但是作为偷税罪我们认为它不应该是一种过失犯罪,必须有主观故意。刘晓庆成天在外面搞艺术,她是艺术总监,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底下人如果说做出了偷税的犯罪行为,和刘晓庆没关系,她主观上并不知道,也没有这个故意,所以我们认为起诉他这个条件是不足的,不够的。我们把这个意见也反映给了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最后做出这个决定我们觉得是很正确的。

  曲新久:一般老百姓会觉得,一个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是单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单位的领导,特别是像董事长、总经理,一定会有责任。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单位构成犯罪单位要承担罚金,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要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人员,同样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指控刘晓庆有罪是因为单位犯罪不是他自己犯罪,单位犯罪,刘晓庆这个单位的行为当中有指挥行为,有组织行为,有直接的这种故意,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她肯定要对单位犯罪来承担行政责任。但是如果控方提出不了这样的证据证明的时候,这个案件是在刘晓庆的指挥指示或者是她有责任的情况之下,我们按照我们的刑事责任有一个个人责任原则,这种情况下她不能对超出自己的故意范围之内这样的事情来进行负责。当然刘晓庆也有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更多可能是道义上的责任或者是行政上的责任。

  主持人:那现在有了不起诉的决定书,回头再看在取保候审之前已经被羁押了一年多,这里边是不是涉及到一个国家赔偿的问题?

  李肖霖:我认为你只要不起诉你就是无罪的。不起诉就不会有法律判决,法律判决有罪之前就推定是无罪,只要无罪,羁押这么长时间就有一个国家赔偿的问题。

  主持人:曲教授,在法律上你觉得刘晓庆这个案子符不符合得到国家赔偿呢?

  曲新久:像刘晓庆的案件现在我们还不是特别了解他这个不起诉到底是法定的不起诉,还是一个存疑的不起诉,或者是相对的不起诉。从目前我们国家来看,如果绝对不起诉来讲,我认为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因为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你关了她那么长时间,她是有权赔偿的。但是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这就有问题了,他就会认定她就是有罪的,只不过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的结果可能判她有罪。这种情况下她要求国家赔偿,恐怕很难得到这种支持。

  主持人:这起备受关注的晓庆文化公司偷税案是在去年12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对于这起案件的审理,我们栏目曾经进行过追踪的报道,并且独家全程拍摄了庭审的过程,在这里我们选择了一些片段,一起来回顾一下。

  ※※※※※※※※※短片※※※※※※※※※

  解说: 2003年1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官:传被告单位,代被告人到庭。。。。。

  解说: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在1996年到2001年间,以各种方式、手段不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涉嫌偷税犯罪52起,偷税共计人民币848万余元。

  公诉人:上述事实有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书 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被告人靖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无视国法实施偷税行为 严重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 第211条之规定 均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案庭审的第一天,控辩双方主要就偷税的部分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围绕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是否构成偷税罪,进行了的激烈辩论。对于公诉人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被告方提出了异议

  靖军:有异议,这个我们交了税。。。。。。。。

  随后庭审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有关证据,

  公诉人:以下重庆公司,广东东福公司,福建公司的证明,分别在七十六、 七十七、七十八页,证明的基本的一些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则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辩护人:就是这几份,所谓的四份收据都丢了的证言,它上面的打字的字型、字体、排版完全一样,同一天出来的,我对这个证据出具的真实性有疑义。因为他们地处天南海北对同一个事情不可能完全以一样的书证同一天出证。

  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667万余元,判处罚金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晓庆文化公司作为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且应根据其在参与犯罪过程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部分采纳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晓庆公司在税务机关查处后,在一定程度上补缴税款的行为构成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法官: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公司已在本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减轻处罚。

  在长达几十页的判决书中,法院对控辩双方的观点进行了归纳,对双方提交证据的认定情况作出了说明,最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第31条、第61条、第五十二条第31条 第61条、第52条 第5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二、被告人靖军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靖军,你上诉吗。

  靖军:我无罪,我要上诉,坚决上诉。

  现在闭庭。

  然而在判决后,在10天的上诉期内,晓庆文化公司和靖军却又表示放弃上诉。

  在10天的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随之生效。

  ※※※※※※※※※※※短片结束※※※※※※※※※※※

  主持人:从刚才短片中我们看到当法庭判决晓庆文化公司和靖军偷税罪成立,那靖军当天就表示不服要上诉,为什么他后来又改变了这个主意呢?

  李肖霖:是否上诉这是被告人自己亲自行使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代为行使的。我是这样想的,他当时可能觉得这个判决不公正,于是当庭表示一定要上诉,但是我想他最后综合考虑,考虑出他觉得就是他不上诉的话,可能会对他更有利。那么他就放弃了行使这个权利。

  主持人:这个过程中有没有跟你们律师商量呢?

  李肖霖:他跟我们律师商量他也商量过,也商量过,但最后他最终决定就是说放弃上诉。

  主持人:但你们最初提出的是无罪辩护,为什么放弃继续上诉呢?

  李肖霖:那实际上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至今都认为我们作为4个律师来讲,我们都认为我们无罪辩护是非常站得住脚的,但是你律师的辩护和法律的判决完完全全两种效力的问题,律师的无罪辩护没有被法庭采纳。

  主持人:他是现实考虑一下结果的问题。

  李肖霖:对。

  主持人:刘晓庆对于靖军是否上诉是什么态度?

  李肖霖:刘晓庆的态度是靖军无论有什么态度都应该支持他,因为我们全家就只有他还在里头,所以刘晓庆这一点,我至少从人情上,方方面面的感情上来讲,刘晓庆这一点做得很对。

  主持人:其实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特别多,我们在网络上看到就有8千多条相关的链接,曲教授您认为这起案件应该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思考和启示呢?

  曲新久:我想这个案件中毕竟刘晓庆是一个名人,大家去关注这个案件可能也就是刘晓庆的缘故,如果是一般普通人的案件可能大家很少关注。这样关注给我们带来一个好处,可以从两方面看,公众看她是名人,就会关注是不是和普通人一样对待,我们看到和普通人一样的,就会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第二,我们看她是一个名人,还会关注是不是司法机关对她进行了不公平的对待,这样的关注可能对于我们的司法也是有好处的。

  主持人:另外一方面值得我们要去借鉴的是,你经营一个公司有些法律方面的意识也是有待于提高的。

  曲新久:对,作为经理人,作为打理公司经营公司来讲就应该关注财务问题,在经营过程当中你对财务问题还是应该适当关注,还是应该有一些基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纳税知识,也是基本的财务知识。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问题的出现。

  主持人:表面上看,晓庆文化公司偷税案是一起有轰动效应的名人官司,而更值得关注的是在社会发展的渐进过程中,每个公民在对待像纳税这样的问题上,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都应该牢记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目前检察机关还没有就对刘晓庆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开表态,我们将对此事进行进一步的关注,好,感谢收看今天的《法治在线》,明天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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