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6日,《东方新报》刊登题为“王志文做烟草广告遭抗议,湖南健康协会要其道歉”的报道文章,指出:在5月31日第17个无烟日到来之际,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肖先生约见记者,在交出公开收集的有关影视明星王志文为省内某烟草公司做广告的资料的同时,要求王志文就身为公众人物却为烟草做广告而向湖南公众致歉。
同一天文章上网,随即引起全国媒体和公众的广泛注意。
5月27日,本刊就该文所述事件一一连线相关当事人。
A
时间:5月27日15:40
地点:宁波
电话:因涉及私人号码,不便公开
接电人:王志文的经纪人王志芳
问题1. 王志文是否为湖南一家集团公司做过广告?
答:王志文曾经于2000年为湖南九子龙集团拍摄集团形象代言人广告,该广告使用期限为2000年8月-2002年8月,分电视和平面两个部分。整个过程我们没有和该集团直接接触过,而是由一家广告中介前来洽谈的。所有按照法律程序签订的合同文本我们这里都有完整的保留。
问题2. 这个广告是不是被指“为烟草做广告”的那一个?
答:当时我们知道的是,这家公司主要经营的项目是房地产和防盗门。合同中没有提到“烟”,拍摄广告的剧本中也没有“烟”,最后集团方面给我们看制作完成的电视广告样带和平面招贴画上,也没有“烟”。
广告的画面是一片大漠,有几只骆驼,有一句广告语“奋斗中拥有”,有王志文本人的图像。
问题3. 那么怎么会被湖南某协会指证“代言烟草”?
答:2000年8月,王志文的一位朋友在湖南长沙解放路看到一家百货公司外墙由王志文代言的广告牌左侧出现了两包烟,并拍照给我们,所以同年8月25日我们致函广告中介雷迪企画,要求该广告公司解释并拆除广告牌。在回函上我们了解到九子龙集团是一家烟草集团的子公司,画面上的烟是后加上去的。当时广告公司致歉并表示9月2日之前拆除广告牌,我们觉得态度不错,也就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往来传真都有保存。
如果被指认“代言烟草”可能就是指这个。我们挺感谢这个协会的。现在,2004年5月提出了这个已经过了期限的广告,那么至少让我们了解这个并不是王志文签约拍摄的广告还一再出现,跟我们合作的对方已经构成双重违约,先是对王志文形象的不正当使用,后是对合同时间的不正当使用。
问题4. 作为王志文的经纪人可以代表王志文做什么表态?
答:王志文做的是一个单纯的干净的集团形象代言人的广告,王志文从来没有为烟草做过广告。
问题5. 王志文本人会不会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
答:迄今为止,王志文没有就此事接受过任何一家媒体的采访,之后也不会。但是他考虑过就此事交由律师起草一份声明,作为他对此事的公开回应。
问题6. 王志文关于此事的声明什么时候公开?
答:我们尽快约见律师再议。
因涉及截稿时间,本刊等不到王志文相关声明的发表,对此王志芳表示上述回答已经基本概括了声明可能会有的内容,但同时指出:这不代表最后的声明文本。
B
时间:15:50
地点:湖南健康教育协会办公室
电话:0731-4305754
接电人:肖先生
问题1. 如何认定王志文做了烟草广告?
答:王志文为我省九子龙经贸集团做了形象广告,在湖南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烟草的品牌。王志文作为该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应该知道他拿到的广告报酬是烟草集团给的。
问题2. 王志文为九子龙经贸公司做广告难道就等同于为九子龙烟草做广告吗?
答:因为九子龙经贸公司是九子龙烟草控股的子公司。
(注:该问题之后会由本刊采访的律师继续解答)
问题3. 九子龙经贸公司经营的产品和烟有关吗?
答:这是一个贸易公司。
问题4. 为该经贸集团所做的形象广告具体是什么?
答:背景是7、8头骆驼在沙漠走,王志文处于广告前景。王志文为九子龙经贸集团做广告,就是在湖南老百姓心中为烟草做了广告。
问题5. 是边上有两包烟的那个吗?因为之前刚采访过王志文的经纪人,他说明那是一个侵权行为,并且王志文也曾经为此而致函集团,集团予以了改正。
答:不是那一个,而是我们出示的另一张图片,上面没有烟,但是有一个九子龙的商标,这个商标和“九子龙卷烟”的商标是同一个,所以我们认为王志文为烟草做了广告。
(注:肖先生在5月27日接受上海《新闻晨报》记者采访中曾经说明:广告背景是7、8头骆驼,前景是王志文,边上有两包香烟。)
问题6. 这个认定有没有经过核实和法律上的认可?毕竟这涉及一个在湖南有影响的公司和一个全国有影响的演员。
答:我们就是这么认为的,而且九子龙本来就是湖南一个烟草品牌,王志文拍摄的是明显的烟草广告,他绝对应该知道的他在为什么做广告。
问题7. 如果假设你们的“认为”在法律上被认可,那么湖南省的工商部门怎么会允许一个烟草广告公开出现在电视和平面媒体上?况且现在距离广告出现时间也有近两年了。
答:湖南有一个著名的作家刚刚给我打过电话,说我放走了一条大鱼,要抓就要抓中央电视台,他们更应该带头禁烟,过几天有一个关于禁烟的会议就要召开,会上我们也会就这些问题提出讨论,同时我们就是要呼吁工商部门加大管理力度,要国家在这方面加强管理。
问题8. 那么是不是在这个时候提出“王志文做烟草广告”这个说法是有一部分出于他是一个名人的考虑?
答:有一部分这样的原因。不管他承认不承认,他这个广告给湖南的老百姓不好的影响已经造成了。
问题9. 那么在你们认定的不好影响形成之后,你们有没有和你们认为的当事双方取得联系和交涉?
答:2002年春节期间,该广告在永州电视台生活频道每天播放20次以上,我们和厂家联系过,后来他们也改正了。王志文在报纸上看到的形象都是很牛的,我们没有联系过他。
问题10. 在没有和双方接洽了解实情并且没有最后规范地裁定王志文是否为烟草做广告就率先在媒体上这样说话,是不是有点轻率?有没有想过可能会给王志文带来误解?
答: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如果我们是错的,我表示遗憾,但是我们要做的事情是好的,如果在禁烟上有帮助,我会很欣慰,那么王志文就算是为禁烟做一点贡献吧。
问题11. 那么你们有没有考虑过,如果最后法规裁定王志文是被冤枉的,那么你会不会像要求王志文道歉那样向他道歉?
答:如果是这样,我们会和他沟通。
C
时间:16:30
地点:湖南省工商局广告处
电话:0731-8853106
接电人:某负责人
问题1. 有关王志文为九子龙做广告的事情……
答:这个我都看过了,那个协会姓肖的人也给我打过电话。凭什么说给九子龙经贸公司做代言人就是给九子龙香烟做广告?它是一个贸易公司,有房产,装潢很多经营项目的,在湖南也不是每个人都知道它是一个烟的牌子,吸烟的可能知道,不吸烟的可能就不知道。如果说王志文做这个广告就是给香烟做广告,那么中央台里面大红鹰是不是给烟做广告?七匹狼又是不是给烟做广告?
九子龙经贸公司不是钻法律空子来做这个广告的,而是都合法的。
禁烟是你的人权,吸烟是我的人权,你要保护你禁烟的权利,那么我吸烟的权利谁来保护呢?禁烟、吸烟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权。
D
时间:5月28日8:50
地点:上海广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62114204
接电人:姜海立律师
问题1. 在《广告法》中,是不是允许一家公司的形象代言广告可以无偿被它的子公司或上级控股公司使用?
答:不可以。只要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就都不可以。九子龙经贸集团和王志文签约的广告被任何一家公司使用都是该公司的侵权。
问题2. 为一个集团做广告,集团的商标如果是和它的上级控股公司一个烟草品牌的商标是同一个,这个可能性存在吗?
答:具体要看是企业的标识还是商品的标识。即使九子龙经贸集团的标识和它的上级烟草公司的标识一样,而王志文如果只是跟九子龙经贸集团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订合同的话,那么被任何除它之外的公司使用都属于签定合同的对方违约,跟王志文没有关系。
并且如果合同上注明不做烟草广告,那么一旦出现和烟草有关的元素,对方肯定是违约的。
记者观点:最后一个问题
一个说法,湖南健康教育协会是一个靠市政府财政拨款的机构,而这个财政拨款里面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某一个知名的烟草集团。
一个呼吁禁烟的组织却是依靠一家烟草集团拨款养活――如果这真是事实,那么其中有多少微妙和讽刺的意味啊。
曾就此事问过肖先生,他证实了“财政拨款”,但对于拨款来源表示“不准确”。
禁烟,几乎就等同于做好事,作为专门的组织可以提倡呼吁,作为个人也可以自我要求,但是却很难强行要求他人,更无法律途径。
化妆的女人没有了化妆品广告,可能不知道该选择哪一种品牌,但是一定不会自此不买;吸烟的男人没有了烟草广告,也同样不可能因此戒烟。
禁烟如果只在5月31日,那么就跟没有“无烟日”是一样的。
同理,可推很多事情。
在如上的报道里面如果说有什么是获益方(原谅娱记的小心眼),那也就是一些烟草的品牌了――我看此事引发的所有相关的报道,倒是比那个两年前就过期的“烟草广告”更像真正的烟草广告。
所以我们一定要最后说:吸烟有害健康。(作者:《上海电视》商羊)
28-May-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