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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周刊》:还原一个真实的张铁林(图)(5)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7:55 北京青年周刊

    目前为止,法院一直没有跟你本人联系过吗?

    大概是6月3、4日,我接到了朝阳法院大屯法庭一焦姓先生的电话。他说:“戴开明的诉状在我们这儿已经搁了一段时间了,因为一直送达不到您,看您什么时候有时间过来取一下。”他给了我15天的时间,并说如果15天之内拿不了他们也可公告送达。我说最近拍摄特别忙,但会尽量在15日之内亲自或委托我的律师去拿。

    这时,张铁林的律师翟雪梅博士就“公告送达”做了解释:“事实上,戴开明和张先生之间的纠纷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民事纠纷,戴开明作为原告,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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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庭提供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住址,否则法院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里,被告没有义务主动去取诉状。所以戴开明会对媒体表示:他来负责找张先生。因为如果诉状送达不到被告手中,对他是不利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如果法院确实知道被告的存在,又采用了邮寄等方法,仍将传票送达不到被告,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通常是将诉状在《人民法院报》上刊出,公告的期限是60天,过了这个期限就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了传票,法院就可以安排开庭了。前几天媒体上说‘因为不能送达起诉状,所以法院本着教育的目的要对张铁林进行拘传,纯粹是无稽之谈。在民事诉讼里面不涉及到拘传的问题,拘传是刑事诉讼中五种强制措施之一。”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地方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准备如何应对戴开明的起诉?

    我正在跟我的律师商量。既然我已经答应了那位焦姓先生,我会委托我的律师去取诉状。到时,我才能确信此事无疑,也才好决定下一步如何应对。

    翟律师补充道:“张先生去取这个诉状,是为了配合法院的工作,而不是义务,更不是所谓的惧怕什么。既然已经从法院获知了此事,就没有必要等法院公告了。但是如果法院没有打这个电话,那张先生就算是知道这个事情也没有义务主动去领取诉状。”

    你怎么看部分媒体对此事的炒作?

    这两年经历了若干事情以后,我觉得个别媒体不调查,不核准,偏听一家之言,无论对当事人,对事实本身,还是对整个社会环境都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对此,我觉得挺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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