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日9时30分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对歌手腾格尔控告沈阳市腾格尔音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格尔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腾格尔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腾格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腾格尔经济损失2万元。
腾格尔公司的代理人称,“腾格尔”在蒙语里语意为“天”,公司使用“腾格尔”
属于合法使用本民族语言,没有侵犯腾格尔的名誉权。“腾格尔琴行”不是广告而是商号招牌,且招牌是悬挂在临街的外墙上而非营业地点以外的地方。另外,公司从未向客户宣称过腾格尔是经理的朋友。腾格尔公司认为,公司经登记注册成立,取得了规定范围内的专用权,“腾格尔”是通用词,不能为个人独占。因为腾格尔有知名度就认定公司侵害他的姓名权,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悬挂的照片是集体照,公司经理作为集体中的一员使用该集体照是否侵害其他集体成员的肖像权,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市一中院认为,腾格尔是我国著名歌唱演员,为公众熟知。腾格尔公司尽管经过工商登记注册,但是企业名称与腾格尔的姓名权相冲突。腾格尔公司经营乐器零售、维修、调试服务,这容易使人误以为与歌唱演员腾格尔有关。
市一中院认为,腾格尔公司在经营中使用腾格尔的肖像、对消费者说经理和腾格尔是好朋友,可以认定腾格尔公司具有使用腾格尔姓名的故意,构成姓名侵害。腾格尔公司所指的集体照是公司经理和腾格尔二人合影的照片。合影照片法律没有禁止使用,但合影中公民的肖像权却受法律保护,因此上诉公司应承担侵害腾格尔肖像权的法律责任。据此,市一中院作出如上判决。
案情回放
腾格尔公司于2001年10月10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登记注册了“沈阳市腾格尔音乐艺术有限公司”,并在公司经营外的临街路上悬挂了带有“腾格尔琴行”字样的广告招牌。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客户称,经理和腾格尔是好朋友。歌手腾格尔以侵犯其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腾格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腾格尔公司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腾格尔的姓名;停止使用腾格尔的照片,并向腾格尔书面致歉,赔偿腾格尔经济损失2万元。腾格尔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作者: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