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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与饶颖解除代理关系 声称要公布饶赵案内幕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0:19 法制晚报

  沉寂了一阵的饶颖律师皇甫大卫昨天向本报记者独家披露,华泰律师事务所已正式决定与饶颖女士解除代理关系。皇甫大卫将于近日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在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公开本案的真实内幕。昨天有读者打来热线电话,询问代理律师是否能公布当事人的隐私?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官司未结之前能否解除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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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方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可以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只能公开三类信息

  根据《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规定,律师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及辅助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委托事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律师只能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已经他人公开的信息或者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以市司法局同意为前提

  皇甫大卫告诉记者,从良心和道义上考虑,他觉得自己有责任、有义务站在第三者的立场,向大众公布案件“真实的内容”,他看到的案件情况和社会上流传的内容有些是与事实“截然不同的”。不过他也表示,自己的公布是以向司法局提出申请为前提的。

  市司法局没有批准此类事件的权限

  昨天下午,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的董处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2004年5月15日出台的《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中规定,律师保守秘密的范围包括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其他未公开的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律师是不可以公布案件情况的。

  关于皇甫要向司法局提出申请的事项,董处长表示,从行政管理角度来说,司法局没有这项许可和批准项目,也就不存在批准的问题。而且如果涉及到保密事项,司法局也不可能批准。董处长认为,或许是律师要向他们咨询相关的保密规定,但目前还没有人提出这样的“申请”。文/本报记者 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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