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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丽人体写真案开审 张旭龙称我们是商业交易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8:34 南京晨报

  近日,舞蹈演员汤加丽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摄影师张旭龙告上朝阳法院,索赔51万余元。昨日9时,该案在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开庭审理。

  记者昨日拨通被告摄影师张旭龙的电话,询问他有无宣判结果时,他一句“还没呢”轻描淡写而过,随即指出:“汤加丽并不在乎判输,这是她一次精心的炒作,我每说一句话其实都在帮她,但我又不能不说。”

  张旭龙说他今天看了某家媒体的报道,感觉“挺没劲的”。因报道称“有的签字是‘汤加丽’,有的签字是‘汤丽’,凭此不能认定这些协议到底是不是汤加丽和对方签订的”,张旭龙说:“她的原名就是汤丽,身份证上也是汤丽,后来对外改了汤加丽,签字不一,应该更能说明确实是她签的吧。” 报道中说 “汤加丽自己手里没有任何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每次都是张旭龙让汤加丽签协议,汤加丽就签了,然后张旭龙就把协议拿走了,什么都没给汤加丽留”,张旭龙说:“她又不是三岁小孩,会什么都不要吗,而且她的律师今天已经提供两份复印件给法庭了。”

  张旭龙说,5个月前,他们有过一场官司,《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中的照片由张旭龙拍摄,却没有出现他的名字,当然也未付给他应有的报酬。经过审理,汤加丽被判赔礼道歉,并支付张旭龙10万元,不过这钱至今仍在拖欠,汤加丽的理由是“我没钱”,张旭龙却一直保持缄默,“我意识到说得越多,就把她吵得越红,但她是不甘被冷落的,所以5个月后的现在,她反告了我,不管输赢,闹腾之后她再有活动,又可以接着往下说‘走出官司阴影,重返舞台’。”

  张旭龙说炒作自我其实一点也不奇怪,只是演员都应该珍惜自己长久的名誉,“曾有报道说我捧红了她,谁愿意自己捧红的人名声变臭呢,对我也没好处。”张旭龙向记者传真了两份《拍摄协议》,协议上写着“模特受权于摄影师对其肖像权的使用”,“付于模特费人民币三千元及样照一套”,他说:“我们之间是商业的交易,但我以前一直不想说,不想破坏她是为了艺术这层面纱。”记者为此拨打汤加丽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案情回放

  汤加丽起诉称,张旭龙曾为她拍摄过人体图片,并在未经自己同意的前提下,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张旭龙看见记忆1、2》(精装)两书,并署作者名为“张旭龙”,由北京劳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对此,汤加丽认为张旭龙擅自使用自己肖像的行为给自己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南京晨报实习记者 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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