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今天上午(11月2日),王志文《芬妮》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双方各由律师代表出庭,多家媒体的记者参与了旁听。这起《芬妮》影片投资人起诉演员违约、诋毁影片、损害投资人利益一案,至今已经审理了一年七个月。
据记者了解,《芬妮》是一部中奥合作拍片,奥地利影视公司投入美元价值788.5万人民币,北京紫禁城影业投入300万人民币,辽宁金通公司投入212万。这部导演曾想打造成
中国的《泰坦尼克号》的影片最终的市场结果可能并不理想,投资人在起诉时要求赔偿投资不能收回的损失。
案件再次开庭,是因为爆出《芬妮》剧组税务丑闻后,影片最大的投资人奥地利影视公司(投资额占61%)在长期沉默后突然开口说话,并通过奥地利外交部、奥地利法院、中国驻奥地利大使馆等官方正式环节,对《芬妮》案件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表达了明确的态度,此次奥地利投资方的声明对王志文相当有利。声明中指出王志文没有违约也未损害投资人利益,也不构成诋毁影片,奥地利投资方不参与以任何名义对王志文的起诉。(链接:奥地利投资方声明全文)
另外,对于今年3月在庭审时爆出的剧组税务丑闻,奥地利投资方在声明中表示和自己没有任何关联,并对这种非法手段予以坚决谴责。
《芬妮》案事件回放
2003年2月20日,王志文在《芬妮的微笑》首映式上对影片表示遗憾。
2003年2月24日,影片制片人王浙滨认为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
2003年4月13日,影片中方投资人季福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志文赔偿,并表示是为道德而打官司。
2004年3月9日,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向法院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
2004年3月22日,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表示“不干预、不反对金通公司独立行使法律权利,但不参与这项活动。紫金城公司不发表任何与金通公司不一致的言论和意见。”
2004年3月23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芬妮》案,爆出剧组将已缴国库税款退出丑闻。
2004年3月24日,影片中方投资人季福堂表示,剧组税务由北京紫禁城影视公司和王浙滨负责,他并不清楚。
2004年10月,奥地利投资人向法院声明,与剧组税务丑闻没有任何关联,并对这种非法手段予以坚决的谴责,并就主要的案件争议事实表态。
2004年11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芬妮》案。(马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