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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圣被指侵犯著作权 侵权案开审听毛宁唱歌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5:57 法制晚报

  本报讯 因认为北京乐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毛宁演唱的三首歌曲的MTV,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将其推上被告席。今天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8时40分,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早早来到法庭,一些关注此案的其他歌厅老板也前来旁听。

  9时10分,庭审开始。原告当庭出示了四份证据证明自己对三首歌曲享有著作权以及被告的侵权事实。法庭当庭播放了毛宁的涉案MTV及公证处在被告歌厅录制的MTV证据。

  由于法庭设备有限,书记员只能使用笔记本电脑播放,法官让原、被告的代理人站在法庭的中央看完了全部MTV作品。

  在播放了10多分钟MTV后,原告方的代理人说,《晚秋》的MTV通过季节、景物的画面提升了歌曲本身的创造,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而被告反唇相讥说,消费者去歌厅不是看电影去了,“我们已经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了使用费”,演唱者只是看画面上的歌词,从而达到自娱自乐的目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案件进入辩论阶段。(记者 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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