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03年2月24日,影片制片人王浙滨表态认为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
3. 2003年4月13日,原告季福堂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并表示是为道德而诉。
4. 2003年6月20日,王志文通过律师表态,对有人企图终结他艺术人生做好准备。
5.2003年9月28日,王志文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北京一中院审理。
6. 2003年12月31日,王志文表态要求新闻媒体中立笔下超生。
7. 2004年3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爆出剧组将已缴国库税款退出丑闻。
8. 2004年3月24日,原告季福堂表示,税务由紫禁城公司和王浙滨负责,他不清楚。
9. 2004年10月,奥地利投资人表态,与剧组税务丑闻无关,并予以坚决谴责。
10.2004年11月3日,制片人王浙滨说:证据对我们99%有利,我们绝对不可能败诉。原告季福堂表示,对法院工作很满意,我一定赢王志文。
11.2004年11月23日,法院判决王志文不违约,没有诋毁影片,驳回原告诉请。
12. 2004年11月24日,原告季福堂: “这不是颠倒黑白吗?就好比原被告双方都等着宣判:到底生的是男是女,没想到结果却说,生的是个猫头鹰。”“我们肯定要上诉,恨不得明天就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