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晓清) 因为价值40万元的房产和折合人民币70余万元的存款,窦唯母亲被继子王先生告上法庭,王先生以上述财产是自己已故父亲的遗产为由,要求继承房产,分割70余万元“遗产”的四分之一。
昨日,东城法院判决,房产归窦唯母亲所有,窦母于判决生效后30日给付原告王先生房屋补偿款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诉称,王先生之父与窦唯母亲1990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30日其父因病去世,生前与被告婚姻关系14年间共同存续美元存款折合人民币约70余万元,现被告始终不承认上述夫妻共同存款的事实。
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争议之房归他所有,给付对方30万元房屋补偿款,或被告给他10万元房屋补偿款,房屋归被告所有;折合人民币约70余万元的遗产,王先生要求分割其中四分之一即17.5元。
被告窦唯母亲辩称,同意将该房产判为己有,并给对方10万元房屋补偿款;但她和再婚丈夫均是普通退休工人,日常生活中不可能有大量的美元存款,她名下在2003年至2004年间的美元存款是儿子窦唯的工资收入,她只是替窦唯暂时保存,不是和丈夫的共同财产,所以不同意存款的分割请求。
庭审中,窦唯母亲向法庭提供了其与丈夫的收入证明,窦唯等出庭证人证实上述存款系窦唯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提供工资收入证明,证实被告与丈夫不可能有大量的美元收入,且该笔存款的所有人窦唯及其曾经的同事出庭证明被告代其子窦唯保管存款的事实,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成立,原告要求继承被告名下美元存款的主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