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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状告媒体索赔百万 报社称未接到律师函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0:5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朱雅清)8月14日,歌手张靓颖(点击进入张靓颖的blog)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上海《东方早报》侵犯她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作出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3.2万元。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张靓颖的起诉。

  张靓颖诉称,2006年7月8日《东方早报》刊登署名李懿的《揭秘明星“耍大牌”,
陈坤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报道。文中称,之前到沪参加《电影之歌(点击进入电影之歌的blog)》演出的张靓颖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疼,到酒店时张靓颖便宣称要一个总统套房,四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没能满足总统套房这一要求,张靓颖便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

  张靓颖认为,这种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属捏造事实并向公众发布。该文章见报后迅速被其他报刊、网站大量转载。这给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也给广大张靓颖歌迷的感情造成了伤害。

  至于选择此时进行起诉,是否为了炒作张靓颖即将发行的新专辑,张靓颖所属的华谊音乐(点击进入华谊音乐的blog)公司否认了这一说法。事件的另一方,《东方早报》的记者李懿昨晚表示,自己从网上得知了被起诉的消息,但她与报社都未接到律师函或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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