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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刚将上诉进行到底 郭德纲不打算再回应此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08:51  南方网

  本报讯(记者勾伊娜) “这是一个普通老头子在和一个明星大腕讨公道!”昨日(12日),郭德纲(blog)师父杨志刚在天津红桥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月4日,郭德纲诽谤师父案经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后认定:郭德纲虚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故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原告杨志刚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郭德纲的经纪人王海对此表示郭德纲已经知道此事,但不想回应什么。

  “我要的已不是道歉”

  在列举了判决书上的种种疑点后,杨志刚委派自己的律师于昨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杨志刚表示上诉的目的就是为了告诫公众人物不能想说啥就说啥,而要时刻注意自己的社会责任。

  杨志刚称,“一审判决虽然存在大量的错误,但却认定了一个基本事实:郭德纲虚构了贪污、

同居之事。在我听到郭德纲被判决无罪后还放言要出书不删除虚构文字后,在看到漏洞百出的判决文字后,我决定继续把官司打下去。我要的已不是郭德纲给我的道歉,我更在意的是对这样的人,法律究竟还能否加以管束和制约。”昨日,杨志刚的律师庞标称已将一审判决书连同上诉书一并递交给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以诽谤罪附带民事诉讼状告郭德纲,目前杨志刚正在等候法院立案通知,他表示若中法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他将继续向高法上诉。

  “尊重法律不回应”

  郭德纲的经纪人王海对记者表示已于前日听说此事,但郭德纲明确表示不想再回应什么了。“当初他说要公正打官司,现在结果出来,他又质疑法院审判不公。说实话这事本来就不是多大点事,就不严重,他们非要较那个真,找相关部门讨公道。现在有了判决结果,我们尊重法律的决定。他再说什么做什么我们都不会回应了。”

  当记者追问王海是否知道杨志刚已经上诉时,王海称:“他愿意找就找呗,其实,事情有先有后,你骂了我我再去还口,是谁先说的大家看得清清楚楚。法院都出结果了,再说什么就太没意思了。”针对目前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在博客中发表题为《郭德纲赢了官司却输了“道德”》的文章,王海称自己没有看到,而郭德纲现在正在剧组拍戏,忙得没时间理会这些。

  链接

  到底谁先说谁的?

  杨志刚称郭德纲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始终强调是“他先说我的,我才说他的。”就此,杨志刚称自己于2006年3月2日才首次接受北京某媒体的采访,而《读库0601》在去年2月就刊发了《我叫郭德纲》的文章。杨志刚称郭德纲随意给相声前辈起绰号,在写此文之前就已引起了相声界人士的不满。

  有媒体采访马三立的徒弟尹笑生提及郭德纲的师父问题,尹笑生回答说“我知道他是天津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杨志刚的徒弟,但后来因为经济问题离开了红桥。”杨志刚表示此后多家媒体想要采访他都被他拒绝,直到他看到郭德纲在博客上撰写的《我叫郭德纲》一文,才决定必须说明事实真相,而所说内容全部属实,天津红桥区相声圈尽人皆知。

  适用法律错误?

  在昨日的采访现场,记者看到该案的判决书,竟发现原件判决书上错字多达十多处。判决书最后两行写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第163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德纲无罪。二、驳回自诉人杨志刚要求被告人郭德纲附带提及的民事诉讼请求。”杨志刚的律师庞标表示该判决书居然使用了一个我国根本不存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即使算是笔误,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也没有大兴法院引用的第163条第三款。

  此外,庞标称判决第二条存在严重的语病,变成了杨志刚要求郭德纲告他民事诉讼。

  “这是个审了将近一年的案子,居然做出这样的判决,简直就是笑话。”

  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经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虚构了时任文化馆馆长的杨志刚用公款报销

装修自己的房屋及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故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对于判决书中提到的“情节严重”字眼,杨志刚很是不理解。“常人都知道,没有足够的证据不能认定,既然认定他是虚构就说明我们证据充足。先认定后却又否定,不定罪,说是因为情节不够严重。挪用公款装修,这是说我经济问题;与女同事同居,这是说我道德败坏,对于一个领导干部,一个
人大代表
,一个市劳模,这还不严重吗?难道非要虚构我杀人放火才算严重?非要我疯了我傻了我自杀了,才能算是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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