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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飞打赢50万聘金案 影视公司诉讼遭驳回(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13:37 北京娱乐信报
王志飞资料图片 IC/供图 直到电视剧《行走的鸡毛掸子》拍完了,演员王志飞才被剧组通知他的角色换由别人来演,不久对方还将其告上法庭,追要之前给付的5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北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的证据不足,因此驳回其诉求。 起诉:王志飞被索要50万元聘金 北广传媒起诉称,2005年2月,因电视连续剧《行走的鸡毛掸子》拍摄需要,他们向中国铁路文工团话剧团演员王志飞提出聘请要约。对此,王志飞表示了受聘意向,并同时提出在洽谈聘请出演合同之前,需先向其指定的账户汇入意向聘金50万元的要求。 随后,双方就演出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磋商。在商谈工作细节时,由于拍摄地点条件的限制及无法进行同期录音,双方终止谈判。当时王志飞也表示退还50万,但迟迟没有兑现,于是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志飞立即返还50万元,并赔偿不少于6900元的损失。 反诉:北广传媒需赔80万元损失 此案曾于今年4月末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当时,王志飞的代理律师赵平称,事实上,当确定由王志飞出演《行》剧中反一号“蒋克儒”一角后,双方在2004年11月间达成口头合同,片酬50万,后北广传媒依合同约定先行支付了50万的片酬,为王量身定做了服饰,并将剧本交给他。 口头合同达成后,王志飞向所在单位办理了出演该片的批准手续,并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拒绝了多部电视剧的邀请,甚至解除了出演影视剧《樱桃正红》的合同。“可是直到电视剧拍完了,制片人才通知王志飞,说因公司内部原因更换了演员。”赵律师还提交了《樱桃正红》剧的合同及该剧制片方的证明,称北广传媒的行为造成王志飞经济损失80万元,因此反诉要求对方赔偿。 判决:北广传媒诉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广传媒自述向王志飞提出聘请要约,并提供剧本,确定了王志飞出演的角色和时间,王志飞表示同意,双方之间口头合同成立。而50万的汇款行为可以表明双方的口头合同已生效。 现北广传媒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经口头协商达成一致,王志飞不再出演《行》剧,并退还其已支付的款项。而北广传媒作为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通知王志飞出演的时间。因此法院认为,北广传媒要求王志飞退还相应款项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了北广传媒的诉讼请求。 感慨:演艺圈混乱现状令人担忧 宣判后,王志飞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我亲身体验了法律的公正,对方的诉求已经严重损毁了我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但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作出的公正判决,替我挽回了声誉,我非常高兴!” 同时,王志飞也表示,虽然他的官司胜诉了,但目前演艺圈内“混乱”现状已令人担忧。他说,作为一名工作十几年的演员,尚且遭到这样的起诉,更何况那些刚出道的演员和普通工作人员。因为相对投资方、制片方而言,演员仍处于弱势地位。 王志飞说:“演艺圈里口头合同很常见,即便有文字合同,通常也就只有一两页纸,制片方很容易就能找个漏洞将合同‘撕毁’。为此我强烈呼吁为此行业立法。”信报记者 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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