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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悦肖像权案一审判决 侵权公司各判百万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02:1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朱雅清) 两家曾请孙悦做过形象代言人的公司,在合约期满后继续使用她的肖像长达两年以上,孙悦因此起诉两家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佛山市顺德区嘉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海丰县诗丹服饰有限公司侵权成立,分别向孙悦赔偿肖像使用费105万元、100万元。

  孙悦的代理律师殷元红透露,去年,孙悦及家人先后在商场发现,这两家公司所销售的服饰标签和洗发水外包装上挂有孙悦的肖像。“经过调查发现,这两家公司在合约期满后,均未经孙悦本人允许,继续使用孙悦肖像权已长达两年以上,已经严重侵犯了孙悦的肖像权。”法院一审判两家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孙悦肖像的产品,并向孙悦赔款。殷元红称,两案均系高额赔偿案例,其中一例判赔105万元,在国内目前尚属肖像权纠纷中赔偿额最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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