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玫律师就“网络谣言侵害胡玫名誉案”声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18:46  新浪娱乐

  新浪娱乐讯 1月15日,导演胡玫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特别就“发布网络谣言侵害胡玫女士名誉案”一事,在新浪娱乐频道特别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就发布网络谣言侵害胡玫女士名誉案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声明

  [以下声明由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独家委托新浪新闻予以发布。]

   敬启者:

  有关侵害胡玫女士名誉权一事,受当事人胡玫女士委托,特发表声明如下:

  一、某娱乐网站12月20日于该网之“爆料台”及“娱乐新闻”所张贴的“我曾经被导演胡玫潜规则”、“演员丁军曾被导演胡玫潜规则” 乃他人恶意的伪冒演员丁军之名义所作,内容纯属捏造的诽谤性谣言。就此,2007年12月25日及2008年1月10日,丁军夫妇及丁军授权康达律师事务所刘杰律师已两次向社会发表声明(新浪娱乐新闻发布)给予正式辟谣及澄清。

  二、有鉴于丁军夫妇及其律师上述声明,我们认定上述以“丁军”名义发布的有关“爆料”及“新闻”是已被有关当事人正式否认内容虚假的不实消息。因此,本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之委托,已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1月10日分别对多家媒体发布律师函要求删除之。现有近九十家媒体已经删除,但仍有数家媒体未予删除。

  三、为此,本律师特以本声明再次告知仍未删除该谣言之媒体及网站:在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请删除与此有关的全部虚假新闻及转贴消息等内容。自1月21日起,我们将对拒不删除该虚假新闻及消息之媒体及网站提起侵犯当事人名誉权之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受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将对该谣言之原作者、提供最早发布平台者以及该虚假新闻之原作者,另案提起诉讼。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吕红兵 曾宪政 吴鹏彬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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