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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唯烧车案终审宣判 因情节轻微被判免予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16:58  中国法院网
窦唯烧车案终审宣判因情节轻微被判免予刑罚

窦唯烧车(资料图片)

  中国法院网讯 记者今天获悉,3月7日,著名摇滚歌手窦唯(听歌)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5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窦唯因对北京一家报社的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当日下午5点左右,窦唯再次来到这家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车表面因火烧受损,经鉴定损坏价值5379元。

  此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引起社会各届关注,多家媒体进行报道。后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窦唯未能正确处理与媒体之间发生的矛盾,故意毁损报社及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全部事实,有自首情节,在法庭审理期间主动向报社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了报社的相关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判处。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窦唯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一审法官的判决,窦唯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他的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依据的价格鉴定结论所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被烧车辆部分维修项目不是他烧车造成的,而且没有证据证明电脑显示屏被摔坏,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改判。

  对于窦唯及其辩护人所提被烧车辆损失的鉴定结论错误,鉴定结论所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一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判依据的价格鉴定结论系有合法资质的价格鉴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结论客观真实有效,窦唯及其辩护人的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窦唯的辩护人所提被烧车辆部分维修项目与窦唯行为间无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神州牌电脑液晶显示器被损坏的辩护意见,一中院则认定,窦唯毁坏上述财物的事实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明,窦唯对此亦予以供认,该事实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的这项辩护意见,因无事实依据,法院也没有采纳。

  一中院终审认为,窦唯未能正确处理与媒体之间发生的矛盾,故意毁损报社财物并点火焚烧他人汽车,造成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一审人民法院根据窦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对窦唯免予刑事处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了上述终裁定。

窦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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