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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唯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终审宣判 被免刑事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02:47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李剑英)音乐人窦唯(听歌)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日前终审宣判。北京市一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5月10日,窦唯因对北京一报社的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把办公室内的电脑等物品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当日下午,窦唯再次来到该报社,并焚烧了报社职工的一辆轿车,经鉴定损坏价值537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窦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发后自动投案、主动向报社赔礼道歉,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判处。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窦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窦唯对这一判决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3月7日,一中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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