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歌手窦唯烧车案终审宣判 情节轻微被免予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17: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3月7日,著名摇滚歌手窦唯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5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窦唯因对北京一家报社的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该报

  社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当日下午5时左右,窦唯再次来到这家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车表面因火烧受损,经鉴定损坏价值5379元。

  此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多家媒体进行报道。后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窦唯未能正确处理与媒体之间发生的矛盾,故意毁损报社及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全部事实,有自首情节,在法庭审理期间主动向报社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了报社的相关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判处。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窦唯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一审法官的判决,窦唯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终审认为,一审人民法院根据窦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对窦唯免予刑事处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王文波)

窦唯吧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