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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超与老东家打合约官司 东方明珠首度谈违约案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10:41 新浪娱乐
新浪娱乐讯 邓超( 听歌 blog)因演出合同纠纷,被老东家东方明珠()传媒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赔750万。但对于此事双方之前均未开口做出任何正面的回应,对于外界不断的传言,东方明珠传媒首次作出回应。东方明珠称他们与邓超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约满2年内公司有优先续约权,邓超却频繁违约。现将其告上法庭,并非因他接拍《集结号()》,也没依仗什么“霸王条款”制约他。 邓超与东方明珠传媒的合作开始于2002年。 期间,东方明珠不仅仅为邓超支付个人款项、债务、甚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邓超创造适合于其自身特点和发展的演艺事业和机会。在合约期限内,邓超主演了东方明珠制作的《少年天子》、《少年康熙()》、《少年包青天()Ⅲ》和《女人不哭()》(blog),邓超凭借这几部大制作一炮而红。而由东方明珠为其积极洽谈取得的演艺,如《幸福像花儿一样》、《甜蜜蜜()》等更是为其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邓超在合约中承诺东方明珠是他唯一的经纪公司,接其他公司的戏要经过东方明珠同意,有意见分歧则以公司的决定为主,还明确规定合约期满后2年内东方明珠有优先续约权。但邓超却在走红之后开始频繁违约,多次在合同期限内无理拒绝出演由公司策划制作的电视剧,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此外,邓超在未征得公司同意事后也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多次擅自接受他人为其安排的演艺活动。 本次东方明珠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将邓超告上法庭,并非如某报所称是因其接拍《集结号》而导致,因为《集结号》的拍摄已经取得了东方明珠的确认;此外诉讼的原因也不是东方明珠依仗什么“霸王条款”制约演员的发展。作为一家有制作、发行背景的传播制作公司,东方明珠与邓超所签订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所签订的协议,是严肃认真的,应该得到履行。诚信(听歌)守约是为事之根本。东方明珠此次诉讼完全仅仅是针对邓超的违约行为,对此真实目的毋庸质疑,更无需外界新闻枉加揣测,作出不实报道与评论。目前,法院正在排档期审理此案。 广州东方明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专业的电视剧制作、发行公司, 旗下拥有北京东方天星演艺文化有限公司。制作出品、发行了《少年包青天》第一部、第二部、第三部系列、《少年天子》、《少年康熙》、《女人不哭》和《谍战之生死较量》、《雪在烧》和《笑着活下去》等热播剧。 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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