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张珏侵权 与报社向原告支付共128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4日12:35  北京晚报

  本报上海记者站专电(记者李进) 历时一年的原告谢澎状告张珏及某报社名誉侵权案,昨天在上海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明荣(别名张珏)及某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刊登向谢澎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该报社删除刊登在其网站上的《张珏昨首度公布与小霞合影》一文;张珏与该报社赔偿谢澎经济损失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四年前,张珏向媒体报料“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一张性丑闻对象“小霞”的照片。被该照片的主角谢澎将张珏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

新闻排行】【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