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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名誉侵权案败诉(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11:33  新浪娱乐
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名誉侵权案败诉(图)

女歌迷杨丽娟(左)和她的母亲在香港街头(资料图片)

  新浪娱乐讯 广州荔湾区法院昨日(14日)宣判,杨丽娟状告宋祖德(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名誉侵权案败诉(图) blog)名誉侵权,因杨丽娟无法证明三篇“骂人”的博文来源于宋祖德的个人博客,据此判决杨丽娟败诉。据悉,杨丽娟表示将会上诉。

  杨丽娟母女此前诉称,2007年2月至4月期间,宋祖德在其博客上各发布了《刘德华(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名誉侵权案败诉(图) 听歌)的粉丝杨丽娟,别再出来丢脸了!》、《揭露刘德华粉丝杨某之父死因真相》、《强烈呼吁兰州公安拒绝给刘德华粉丝杨某签证》等三篇文章,内容涉及对她的谩骂、侮辱、诽谤,给她的精神和名誉带来了损害,其二,博客也损害了母亲陶菊英的名誉,第三,宋祖德的文章对她的父亲也有诽谤。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祖德有没有在博客里发表过涉诉的3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杨丽娟只向法庭提供了上述3篇文章,但无法证明这3篇文章来源于宋祖德的博客,遂驳回杨丽娟的诉讼请求,500元诉讼费也由杨丽娟承担。对此结果,原告律师李天天表示无法接受,并称杨丽娟一定会上诉。 Jzb/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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