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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天朔涉嫌斗殴命案被抓 权威专家给出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13:01  新浪娱乐
臧天朔涉嫌斗殴命案被抓权威专家给出司法解释

臧天朔(资料图片)

臧天朔涉嫌斗殴命案被抓权威专家给出司法解释

知情人称臧天朔被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新浪娱乐讯 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今日(6日)证实,臧天朔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警方依法逮捕,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新浪娱乐电话采访了某法务工作者,他给我们举出了臧天朔可能涉及的刑事实体法条款,看看我国的法律对这部分罪名是如何界定的:

  1、如果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则可能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由于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杀人行为是其指使、授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一部份,则其还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当对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同时,根据刑法29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因此,其可能面临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

  2、如果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杀人行为是其授意、指使的,是买凶杀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其与实施杀人行为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就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其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但其授意、指使等行为,表明其是该共同犯罪的指挥、领导者,在该起共同犯罪是起主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该起犯罪的主犯。因此,其可能面临着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

  3、如果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且其员工的杀人行为也不是是其授意、指使的,不是买凶杀人,其对手下员工的杀人行为并不知情,只是其员工的个人行为,那么,其就不应当承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据媒体报道,臧天朔被抓的原因为涉恶,他与5年前一起发生在廊坊引发命案的斗殴事件及多起其他恶性事件有关。据悉其在北京开酒吧时雇用一批以东北人为主的势力团伙,2003年,廊坊火车站广场发生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当时在廊坊开办酒吧的孙某与合伙人发生利益冲突,从北京找来一批东北人,与对方在廊坊火车站发生火拼,造成一人死亡,而那批东北人背后的老板便是臧天朔。此外,在北京市通州区武夷花园发生的一起斗殴事件,幕后人物也是臧天朔。臧天朔手下的这伙人与本市发生的多起聚众斗殴事件均有关。公安部门随后对多起案件进行并案调查,初步调查出一个以臧天朔为首的势力团伙。随后,臧天朔便被北京警方采取强制措施。JZB/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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