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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报讯(记者赵磊) 昨天,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将不仅仅受到观众指责,还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但是,对于假唱者如何处理?观众如何索赔?这一系列的问题却并没有涉及。昨天,记者致电文化部市场司,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细则解读多次造假吊销执照
在公布的细则中,明确规定了,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对“假唱”、“假演奏”,定义为“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对于具有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将向社会曝光。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专业声音如遇假唱观众有权退票
虽然对于“造假”一方细则给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作为活动中的必然存在方,消费者的利益该如何保障,文中并没有涉及。昨日记者致电文化部市场司,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就此问题,咨询了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的琚旭律师。
琚旭律师认为,观众既然购买门票或演唱会门票观看演出,就等于与主办方形成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旦演员“假唱”欺骗观众,观众就应该有权要求退票。早前,春晚资深导演袁德旺曾称,“按照春晚的要求,真唱就是真人唱,就是说王菲的歌只要找来王菲本人对口型就算真唱。”对于此类非营业性演出中出现的现象,琚旭律师认为,如果有某种特殊情况下,电视台为保障演出效果,演员不得不进行“假唱”时,条例的实施细则应该做出“特殊情况的例外”规定。目前情况下,观众一旦发现演员“假唱”,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法律上不具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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