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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山寨文化三种体现 不应逾越法律底线(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18:09  北京晚报
北京晚报:山寨文化三种体现不应逾越法律底线(2)

真假周华健?

北京晚报:山寨文化三种体现不应逾越法律底线(2)

山寨周杰伦

  而在反对者看来,山寨产品就是假冒伪劣的代名词,是抄袭、复制甚至是“克隆”。山寨文化就是盗版文化、强盗逻辑。“山寨”被冠以“文化”之后,盗版之风、侵权之风更加堂而皇之。

  “山寨”有些时候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如果“玩不好”很可能与违法、侵权扯上关系。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杨德嘉表示,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很大程度上“山寨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要看是否对原作构成实质性的使用,使用到什么程度。如果只是一种群众小范围的自娱自乐行为,不盈利,不和原权利人的作品形成竞争,不抢占原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一般来讲不构成侵权。但即便是非盈利行为,如果对原权利人构成损害的,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一些厂家生产“山寨手机”这样的具体消费产品傍“名牌”进行盈利性的现象,杨德嘉表示,如果相关的品牌产品拥有外观专利和

商标权,其再去仿冒,即将构成实际上的侵权,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

  许多网友自己“山寨”歌曲或影视作品,并将其放到网上让大家娱乐,即便不是抱着盈利的目的,如果对原作使用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构成侵权。打个比方说,如果网友“娱乐”了一首歌的部分歌词,且使用了原歌的曲子,并将之放在网上流传,即便不直接盈利,但已超出了个人自娱自乐的范围,损害了原作词曲作者的利益,也可能对原作的词曲作者构成侵权。“山寨春晚”应当避免此类问题。

  对于“山寨明星”来说,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表示,山寨明星本身一般不会构成肖像侵权,但是如果模仿的目的是为了混淆,进而达到误导公众的结果,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则将有可能构成消费欺诈和不正当竞争。如果商家在宣传的时候,能够明示出来“此明星非彼明星”,则有可能规避这方面风险。

  “山寨”可以是一种草根文化,是一种自娱自乐。但不违法、不侵权是“山寨”文化应有的法律底线。如果说“山寨”是一定意义上的民间创新,但这种“创新”不能建立在侵犯别人利益的基础之上。

  有专家认为,对于“山寨产品”、“山寨文化”应该区别对待。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坚决打击;如果只是形式上模仿、并无实质的侵权,或多少有些搞笑的“山寨现象”,则大可以宽容待之,引导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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