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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杨欣欣) 范冰冰( 听歌 blog)状告北京当代女子医院侵权一案,日前在东城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终于尘埃落定,该案原告范冰冰胜诉,并获赔12万余元人民币。
据范冰冰工作室介绍,早在2006年6月15日,范冰冰前往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在公证处全程公证下,鉴定自己有没有整容。经过医院检查,最终鉴定指出,根据骨骼情况,范冰冰没有做过手术或者放假体手术,下巴、鼻子、额头、眼睛、两腮都是原装的。
2008年12月19日,此案庭审现场,范冰冰的代理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再次出示了中日友好医院范冰冰“未曾整容”的医学鉴定书作为证据。法庭最后认定:范冰冰未曾整容的医学鉴定书,是已被法律认证的重要法律依据。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刊登的广告,严重损害了原告范冰冰的公众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判决北京当代女子医院支付原告范冰冰赔偿金12万余元,并撤销侵权广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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