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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颜斐)闹得沸沸扬扬的“泼妇门”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金莎需删除侵权博文,向斯琴格日勒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8年2月28日,金莎在自己的新浪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当女歌手变成泼妇”的文章,称前一天晚上她和歌手斯琴格日勒一起参加东方卫视《舞林大会》节目的录制,因为要和歌迷签名合影耽误时间,导致斯琴格日勒不满并破口大骂,由此引发了之后的骂战。
原审法院确认,金莎在其博客中称斯琴格日勒曾公然对其辱骂,对此金莎并未举证证实,故认定金莎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同时,该文章中指称斯琴格日勒为“泼妇”,并劝斯琴格日勒“看心理医生”等内容,贬损了斯琴格日勒的人格。该文章刊登后,被媒体广为转载,客观上造成了斯琴格日勒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金莎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莎的博客并非具有私密性的日志、日记,作者以外的互联网不特定读者均可以阅读,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金莎的博文实际是致斯琴格日勒的公开信。金莎采用贬损方式描述斯琴格日勒的言行并将其公之于众致使斯琴格日勒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构成对斯琴格日勒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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