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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记者问道,奥运会开幕式上林妙可假唱事件,奥组委是否应受罚。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表示,关于假唱的问题,文化部一直反对,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严禁演职员假唱,欺骗观众。演出的主办单位不能组织演职员假唱等。同时,消费者如果认为是假唱,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主办单位给予赔偿。有假唱行为的,政府部门要对搞假唱的,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处以5万到10万的罚款。对给假唱提供条件的,处以5000元到10000元的罚款。
至于奥组委是否会因林妙可假唱受到相应处罚,张新建解释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由营业性演出单位组织的商业性演出,对于奥运会这种国家大型活动的演出,不属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本报记者 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