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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连带责任就是对食品广告的严格的限制,如果你觉得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话就可以不做这个广告。现在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比较多,而现在的广告法对名人代言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我们又把‘个人’的连带责任写进去了。现在大家的争论是,我承担一部分责任就行了,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就是和广告主、食品生产经营者同等责任。同等责任呢,就得以你的身家性命、你的全部财产作为赔偿,那么必然就倾家荡产,这个责任是很重的。”
据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