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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情妇”案网站败诉 网站张冠李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3日16:37  竞报

  竞报讯(记者李佳)自己在博客上的照片被网站刊登在一篇批判女写手朱某要做韩寒情妇的文章中,遭到网友的拍砖,晏小姐认为网站“张冠李戴”的行为使她被误认为是“韩寒情妇”,并遭到批判,名誉受损,起诉索赔。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最终判决网站所属公司公开发表对晏小姐的致歉声明,并赔偿晏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公证费800元。

  晏小姐诉称,去年10月16日,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她许可及核实,将她发在自己博客上的照片刊登在其网站的一篇文章中。该文对80后女写手朱某自述撰文《我要作韩寒的情妇》的行为大加批判。而她的照片和文章链接在一起,会使阅读者认为晏小姐就是女写手朱某。网友对朱某的行为大加声讨,而她也被牵连遭到亲友、同事及同学的非议。晏小姐认为,网站的行为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及名誉权,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

  富华创新公司辩称,晏小姐不能证明“朱某”不是她自己使用的笔名,又发表文章。她也不能证明照片中的就不是“朱某”。该公司并非争议作品的撰写者,也非作品的首发网站,只是从别处转载来的,标注转载出处,不具有主观过错性,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认为,富华创新公司转载文章时应当对文章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被告已在配图中注明图上的女子就是“80后女写手朱某”,也有义务举证来证明该事实。显然,富华创新公司并不能完成举证义务。搜索对该文章的相关评论,基本是贬多褒少。虽然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犯晏小姐肖像权及名誉权的故意,但因其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及疏于审查的义务,客观上造成了晏小姐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被告虽已删除了相关文章,但仍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之义务,也应赔偿晏小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最终,法院判决富华创新公司在其注册的侵权网站首页刊登对晏小姐的致歉声明,赔偿晏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公证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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