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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给明星代言药品广告上“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7日08:23  华商网-华商报

  新华社电 明星如果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仍然代言的,如果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起正式施行,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明星代言药品广告行为作出了规定。

  帮忙邮寄假药以共犯论处

  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一直是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尤其是各种媒体刊登或播出的此类广告及明星代言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解释》中明确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将以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还对向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提供资金、账号,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等共同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司法机关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法律依据。

  灾难时制售假劣药从重处罚

  两高《解释》规定,在传染病流行时期、地震等灾难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灾害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熊选国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也将增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药品安全的信心。

  医院知假售假可追究刑责

  两高《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实施使用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定性处理,为严打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解释》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将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将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熊选国指出,《解释》中规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等医疗单位,也包括个体诊所、个体行医者。

  完善制售假药罪认定标准

  两高《解释》还进一步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项认定标准,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可操作性。

  认定标准包括: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以孕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等内容。与原有司法解释相比,新的解释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标准增加了五项内容,删除了原解释中“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等在实际司法操作中难以认定执行的情形。《解释》还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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