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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认定周杰超速驾驶肇事逃逸

  本报讯 (记者 赵斌) 北京市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昨日对6月2日发生的演员周杰驾驶无牌奔驰撞翻出租车一案认定责任:周杰超速驾驶无牌车辆,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高某某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负次要责任。至此,争论近一个月的“周杰无牌奔驰肇事案”尘埃落定,警方同时认定周杰无饮酒驾车行为。

  记者从北京市交管局了解到,2009年6月2日3时45分,曾在《还珠格格》中扮演尔康的演员周杰,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115路公交总站处时,遇到高某某驾驶的京B号牌“捷达”轿车(内有两名乘客)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两车相撞,捷达车向左侧翻,高某某及其车内两名乘客受伤,两车严重损坏,路口东北角护栏损坏,周杰报警后离开现场。

  经缜密调查取证,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周杰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事故发生后虽以周姓名义报警,但未履行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弃车离开现场,属肇事逃逸行为;高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因此周杰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高某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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