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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撞车被定肇事逃逸 警方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2日17:51  北京晚报

  北京晚报讯(记者安然) 整整一个月的调查之后,市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昨天宣布,发生于6月2日的“演员周杰驾驶无牌奔驰车和出租车相撞事故”中,周杰肇事逃逸、超速等情节被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一方负次要责任。尽管现场有人指证周杰喝酒,但在警方事后的调查中,并未找到旁证,因此“酒后”未能得到证实。

  责任认定周杰未现身

  昨日下午3时,闻讯赶到朝阳交通支队的十余名记者守候在大门口。16时,伤者的家属走出交通队大门。家属表示,周杰并没有亲临现场,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的是他的律师。同时出租车司机高某某也因故没有到场,是新月联合出租车公司的领导代领。伤者小刘的父亲表示,对交管部门的认定没有异议,医药费及赔偿问题将和出租车公司及周杰方面协商解决。

  根据警方的通报,事故发生后,朝阳交通支队民警勘察现场后,多次拨打周杰报警电话、到车辆登记地址上门查找,但始终没能找到周杰本人。事后调查发现,拨打报警电话后,周杰返回家中(非车辆登记地址),接近中午自行前往医院,直至事发12小时后(即6月2日16时许),才到朝阳交通支队接受调查。警方认定,他超速驾车,虽然事故后报了警,但未履行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弃车离开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属弃车逃逸行为。

  警方调查酒驾证据不足

  由于事故现场有人指认周杰身上有酒味,朝阳交通支队对他是否饮酒驾车进行了重点调查。事发前他去过多处场所,接触人员较多,朝阳交通支队对与周杰有过接触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被调查人员都没有提供周杰曾饮酒的证据或证词,因此不足以证明周杰事发时属饮酒驾车。

  周杰逃逸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本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法律规定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出租车司机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也有违法行为,因此确定周杰为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高某某为次要责任,高某某车内两名乘客为无责任。

  律师表示会提出复核

  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五天内,警方将对各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周杰最高可能受到拘留处罚。

  昨天,在市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周杰的两位代理律师之一,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会生向记者表示,他们对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持有异议,会尽快提出复核,具体事项会在和周杰本人沟通后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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