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9月2日下午2时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周杰诉新月联合汽车公司索赔20万和新月公司反诉周杰车辆损失费97631元案,召集双方到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谈话,与前次预备庭一样,周杰方仍未露面。新月公司除坚持反诉意见外,还在反诉请求中追加拖车、停车和现场救援费用,并致函法院,请求责令周杰本人到庭接受调查。
本网从法院了解到,8月31日法院通知此案双方于9月2日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谈话,当时周杰方表示会继续进行诉讼。但9月2日周杰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庭,后电话问其为何不到庭时,对方在电话中又称坚持上次的撤诉申请,要撤回起诉,并拒绝到庭领取反诉书和交换证据。
对于周杰方的再次不到庭,新月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不满,称“我们曾经给了他协商的余地。”新月公司当天到庭的除了律师外,还有4、5名公司管理人员,以显示该公司对此案的重视。
除向法庭提交作为证据的现场照片、拖车等费用发票外,新月公司代理人还向法院递交请求责令周杰本人到庭的函,认为周杰作当事人,有些事情只有他本人到庭才能说清,其代理人无法代表,周杰到庭有利于法院查证相关情况。
新月公司向法官表示坚持反诉意见,还追加了反诉索赔费用,包括事故造成的拖车费、停车费和现场救援费共计2242元,使反诉索赔总金额由97631元增加至99873元。
新月公司表示,由于周杰已被认定为逃逸,他们不再要求追加其车辆保险公司为反诉被告,而且车辆损失保险已有鉴定,不再申请鉴定。
据悉,朝阳法院拟定于9月28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