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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巧巧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开审 未当庭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8日15:08  中国新闻网
金巧巧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开审未当庭宣判
宋祖德(资料图)

  中新网9月18日电今天上午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朝阳法院审理“金巧巧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此次金巧巧诉讼申请有两个重要变化,不再关涉腾讯网,追加侵权文章原文作者刘信达为被告。在庭审中,被告金巧巧代理人和原告宋祖德代理人争议最大的两点是:宋祖德的转载行为是否构成对金巧巧的侵权?被告金巧巧是否是文章中提到的金巧巧?

  2008年11月27日,宋祖德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四大网站宋祖德个人博客上转载了题为《中国首富黄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的文章。随后,11月30日,宋祖德在其个人博客上又转载了题为《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又题为《金巧巧曾为吴启华之父堕过两次胎!》)的文章。金巧巧认为文章语言极其低级粗俗,情节也是虚构,是故意侮辱人格。于是,决定起诉二被告——转载者宋祖德以及原文作者刘信达。

  在本次庭审中,被告金巧巧要求法院作出如下判令: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其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个人博客上涉诉的两篇侵权文章;二被告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首页及《法制日报》前四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刘信达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宋祖德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刘信达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公证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原来提交的书面诉讼请求中的四个网站明确变更为三个网站,腾讯网被删除。另外,刘信达是本次追加的被告。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和原告代理人争议最大的两点是:宋祖德的转载行为是否构成对金巧巧的侵权?被告金巧巧是否是文章中提到的金巧巧?被告宋祖德的代理人认为宋祖德的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金巧巧也没有公证证明自己与文章中的金巧巧是同一人。但是,原告金巧巧的代理人认为宋祖德虽然是转载人之一,但是从他职业和社会影响来看,以及公证书公证的浏览量和网友评论,宋祖德的传播范围广泛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而且,被告金巧巧证实身份公证证明正在办理中。

  最后,审判长宣布,关于公证书的情况庭后法庭再进行了解,有需要的话再进行谈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本院将则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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