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备受社会关注的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纠纷案,静安法院已于去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昨天,宋祖德、刘信达通过律师向静安法院递交上诉状。
据了解,昨天静安法院收到由广西宏凯律师事务所石岷光律师代交的两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的上诉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因此,他们提出:1.追加共同侵权人齐鲁电视台、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生活报、天府早报参加诉讼;2.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徐大雯一审诉请。
同时,宋祖德还向静安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起诉状,起诉黑龙江报业集团及该报记者吴海鸥和李东玲、山东齐鲁电视台及电台记者周昕和于峻、新京报社及记者勾伊娜,以原报道失实、在徐大雯起诉后又做假证为由,要求判令上述被告:1.撤销采访宋祖德的有关《证明》;2.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3.向宋祖德及受株连者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
另悉,在去年12月30日,徐大雯向静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刘信达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或查封措施。法院在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担保后,于去年12月31日裁定:冻结刘信达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刘信达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着手落实了相应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