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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美少女商标疑被抢注 经纪公司状告商评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2日02:3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因“青春美少女”商标被他人注册,而商标局却没有支持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要求撤销此商标的请求,“青春鸟影视”因此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院,市一中院日前受理了此案。 

  此案是因一位名叫黄时刚的市民注册了“青春美少女”商标而引起的。“青春鸟影视”在起诉书中称,他们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行了注册,不过当时他们所注册的是“青春美少女队”商标,而黄时刚所注册的商标少了一个“队”字。“青春鸟影视”称,青春美少女组合已经连续4年参与了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的表演,而且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等各种大型晚会也均邀请他们参加了表演,青春美少女组合拍的背背佳广告更是红透大江南北。“青春鸟影视”认为,青春美少女有今日的影响,是因该公司投入了大量宣传费、人力和物力。他们认为,黄时刚完全是在恶意抢注,而且两个仅仅差一个字的商标应该属于近似商标。因此,“青春鸟影视”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黄时刚所注册商标的裁定,并撤销这个商标的注册。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青春美少女组合的经纪人大唐先生。大唐先生称,早在2008年,黄时刚等人就曾打着青春美少女的招牌,四处洽谈演出。“当时很多人联系到我们公司,我们曾明确回答黄时刚并不是我们公司的人,如果他们带队青春美少女演出,那一定是假冒的。”据大唐先生称,在公司发表正式声明之后,黄时刚就没有再做出张冠李戴的事情。他说公司希望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个事情。 

  记者未能联系到该案的第三人黄时刚,只是通过大唐先生了解到,双方此前已就此事进行过多次沟通,黄时刚并没有放弃商标的意思,也没有向“青春鸟影视”出售过此商标。对于商标问题,双方的意见都是“等候法院的判决”。

  ■链接·青春美少女组合

  青春美少女组合是国内最早的歌舞组合,是旅日华人陈丽卿女士创办的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的学员。成立于1996年,先后经历了4代成员。连续4年参加过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出版过多张唱片,拍摄过近20首MTV作品,在国内国外获得各种奖励100多次,曾代表内地出访过日本、韩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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