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收到上海其它法院移送来歌手胡彦斌起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起诉状,原告胡彦斌要求撤销静安公安分局对他罚款500元、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9年6月25日凌晨,胡彦斌驾驶小型越野车在延安中路铜仁路路口,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了碰撞,之后胡彦斌驾车离开了现场。同年7月23日,静安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彦斌的行为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8月4日,静安公安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彦斌处行政拘留7日,罚款人民币500元。胡彦斌不服,曾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09年12月20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静安公安分局于同年8月4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胡彦斌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胡彦斌诉称,交通事故发生后,他主动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消除违法后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向静安公安分局提出对他从轻处罚的请求,但是静安公安分局却遗漏了该减轻情节行为的调查,对他做出了行政拘留7天的决定。胡彦斌认为如此处罚严重违反了法律基本精神和规定,处罚显失公平,理应依法予以撤销。此外,他还声称静安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从告知的时间与做出处罚决定的时间上,仅仅间隔2个小时,没有真正做出提前告知的义务,剥夺了他申辩和陈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