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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男”阿穆隆酒驾案一审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昨天下午,“快男”阿穆隆酒驾撞人逃逸交通肇事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阿穆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朋友宝勒德牧仁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快男”阿穆隆交通肇事案一直备受关注。2010年3月2日,阿穆隆到杭州看望朋友宝勒德牧仁,两人吃完饭后,还去两家酒吧,至次日凌晨4点离开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称,当时看见两人离开时走路摇摇摇晃晃。自认为状态还好的阿穆隆驾着宝马车过杭州古翠路十字路口时,猛撞上一位逆向骑电瓶车、穿雨衣的妇女李荣珍,电瓶车顿时零件乱飞,妇女被撞上引擎盖,从车顶滚落地面。肇事后,宝马车减速了一下,然后直接开走。3月4日中午,宝勒德牧仁联系出租车将阿穆隆送到机场,飞回北京。回到北京仅一天,阿穆隆就接到朋友电话——宝勒德牧仁已被警方带走。当晚,阿穆隆飞回杭州投案。

  2010年3月24日,伤者抢救无效死亡。阿穆隆的家人向死者家属赔偿114万元,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西湖区人民法院于6月2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定,被害人李荣珍事发时确为逆向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阿穆隆酒后驾驶,未及时发现电动车的动态和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荣珍负次要责任。

  (综合新华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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