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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冰合同纠纷案宣判 被认定为无违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10:18  新浪娱乐
黄海冰合同纠纷案宣判被认定为无违约责任

黄海冰(资料图)

  新浪娱乐讯 9月7日上午,广州瀚潮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黄海冰演员聘用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瀚潮要求退还劳务费50万的请求仅被支持30万,要求黄海冰赔偿经济损失49.6万和要求黄海冰支付违约金10万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黄海冰被认定无违约责任。黄海冰反诉要求瀚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未被支持。

  庭审中,双方争论最多的就是提前10天通知的问题。首次开庭对证据质证时瀚潮代理人强调10个工作日中要考虑周六周日的因素,所以黄海冰至少应该提前12天通知剧组离组时间。本次庭审辩论时,黄海冰代理人结合合同规定通过简单的数学计算证明双方的聘用合同中指的工作日不可能考虑周六周日,否则在合同期内就无法完成拍摄工作。瀚潮代理人没有继续坚持12天的说法。瀚潮方面指责黄海冰未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剧组关于离组去水浒杀青的时间,称黄海冰如果要离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请假,并且写出书面的请假条给导演,导演批准后才可以走,向其他人请假无效,口头请假没有证据,不予认可,并称这是行业惯例,而且黄海冰拍戏很多年,应该知道这个道理。黄海冰代理人辨称,黄海冰并非瀚潮职工,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合同约定的是“尽量提前10天”而非“必须提前10天”通知,提前10天的通知非黄海冰的绝对义务,合同中也未规定离组只能向导演请假。黄海冰的离组时间已经按合同提前通知了制片主任,制片主任不通知导演是剧组内部问题,而且剧组也不是因为未接到提前10天的通知而拒绝黄海冰离组,而是因为剧本出不来导致剧组在开拍后浪费了20多天才让黄海冰进组,进组后又闲置了十多天,后面的时间不够用了,所以才不同意黄海冰离组,而且这也只是不让黄海冰离组的原因之一。

  关于请假制度,瀚潮方面表示剧组有成文的请假制度并在片场的告示栏张贴,而由于拍片现场非常混乱,制片主任不可能什么事情都让导演知道。黄海冰代理人则表示剧组从未将请假制度告诉过黄海冰,也没见过张贴的请假制度。同时指出,由于拍片现场非常混乱,请假制度不可能一直张贴在告示牌上,黄海冰是在剧组开拍后21天才进组,而且也只参加过2天的拍摄,对于一个非常混乱的片场,黄海冰代理人不相信剧组的请假制度会一直老老实实地张贴在告示牌上而不遗失。瀚潮代理人随后发言时更正说,是自己口误,应该是拍片现场非常有秩序。

  双方关于“订金”和“定金”问题的交锋比较奇怪。作为被告方的黄海冰代理人在两次庭审中均提议将合同中约定的20万“订金”作为“定金”对待,并适用定金罚则,以加大违约方的违约成本。而作为原告方的瀚潮代理人却均以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为由拒绝了,并指责黄海冰代理人不懂法。在黄海冰代理人第三次表达这方面意思时,瀚潮代理人又以当事人未给这方面的授权为由拒绝了。黄海冰代理人则表示自己有权代表黄海冰作上述表态并且已征得黄海冰的同意。

  黄海冰代理人还特别提醒法庭,瀚潮公司在黄海冰离组后仅十几个小时,而且最多两天内就可以返回的情况下,于第二天上午就迫不及待地宣布解除合同,其中必有蹊跷。黄海冰代理人还当庭分析了剧组可能存在的急着解除合同的四大原因供法庭参考,直指剧组存在太多违约的动因,而黄海冰正值演艺事业的最好年龄,在岁剧之后也未签署任何戏约,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自毁形象而故意违反合同。瀚潮方面则称由于6月8到10号要参加2010上海电视节,而且租场景非常困难,当时已经陷入绝境,所以不得不做出换人决定。黄海冰方面则辨称,如果剧组不急着解除合同,黄海冰最迟在5月29日甚至5月28日晚上就可以返回进行拍摄,而按照剧组安排,新男一号常铖实际上是5月30号才进行拍摄的,剧组采取了错误的减少损失的办法。

  瀚潮代理人还指责黄海冰离组时带走了行李,而且房间非常干净,导演不确定他是否还会回来,所以剧组才宣布解除合同。黄海冰代理人则反问对方是否黄海冰临走把房间弄乱一点就代表他想返回呢?

  关于换角问题,瀚潮代理人表示剧组实际上从一月份就在跟新男一号常铖在协商,而且感觉常铖更适合男一号的角色。而当时常铖有别的戏约,剧组是在常铖和黄海冰之间做过艰苦地挣扎后才确定与黄海冰签约的。而后来在5月底黄海冰要求去水浒杀青的时候,刚好常铖原先的戏拍完了,所以才让常铖救急顶替黄海冰。黄海冰代理人则认为这刚好反应出剧组为什么急着宣布解除合同,并感叹剧组在换角问题上的时间差打得真漂亮,伏笔埋得够深。

  关于事实部分,黄海冰代理人还指责瀚潮方面不让对事情了解最多的制片主任伍昌荣出庭作证,虽然举证期限已过,但黄海冰代理人提议允许瀚潮方面让伍昌荣出庭作证并与黄海冰的经纪人李卓当庭对质。瀚潮代理人对该提议未作理会。

  整个庭审过程中,黄海冰方面多次引用证人证言、短信、邮件、通话清单等证据,并且提到对短信和电子邮件已经进行了公证。瀚潮代理人当庭确认了全部的短信内容,但对其他证据均持否定态度,认为黄海冰的经纪人李卓于5月11日收到剧本的电子邮件不能证明是剧组第一次提供剧本,通话清单不能证明通话内容。黄海冰代理人则表示如果瀚潮方面想反驳邮件证明事项的最好办法是把更早的提供剧本的证据拿出来。同时,黄海冰代理人在庭审中还多次提到要求法庭对有些争议大的问题除了看证据外还可以用盖然判断法来确定事实。

  法庭最后宣布, 判决书于9月10日上午发给原被告双方。闭庭后,瀚潮代理人立刻向主办法官追问北京二中院的地址,问上诉状交到哪里,并表示要马上交上诉费。此举被黄海冰代理人指为过于着急,二中院地址上网一查便知,上诉状怎么交在判决书中自然会写,判决书还没收到没必要那么急着交上诉费,暗讽瀚潮代理人替当事人在媒体面前作秀。黄海冰代理人感觉很无奈,因为基于瀚潮的态度,黄海冰将继续被动地作为剧组炒作的素材,并表示,将在二审替黄海冰继续追究瀚潮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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