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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杰微博回应叶京指责:来源确凿愿当庭对峙(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6日10:19  新浪娱乐 官方微博
text1 《京华时报》于杰微博

  点击查看《京华时报》记者于杰微博>>>

  新浪娱乐讯 昨晚(2011年2月15日),被打导演叶京在新浪微博连续发表37篇文章回应其“婚外情挨打”报道,痛斥记者消息来源不正当以及自己在案发后的惨状。今日(2月16日),被叶京在文中指责报道不实的《京华时报》记者于杰,通过新浪微博连发21篇声明,对叶京的指责逐一进行回应。于杰称消息来源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外宣部,自己未有任何杜撰。同时,他还表示叶京导演行为已诋毁其声誉,愿就此事对薄公堂。以下为记者于杰微博内容:

  第一篇:一早接到同事电话说 @京叶 导演针对我的一条微博和一条稿件发微博进行质疑。看了一下,叶导的微博提到了我和法制晚报一位记者的稿子,叶导不吝笔墨对我进行指责和谩骂。针对涉及我及我的稿件的情况,我会逐条解释一下,以便诸位博友能了解真相。

  第二篇:2011年1月10日 10:21 ,本人及其他20余位政法记者接到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外宣部门发出的两则案讯,《潜规则潜出牢狱之灾》和《知名导演被群殴,原因只为婚外情》,我报道了第二篇,并将第二篇案讯中的主要内容上传微博。(回应叶京指责第七篇:于杰同志,您千万不要改口说你报导的那不是我,这不是你应有的素质,你的博文里有时间、有地点、有职业、有物证、有情节,在中国您不可能再找出第二个导演来变更主体。我想问的是,是哪家检察院?是哪一位尊敬的检察官大人?或是哪一级的检察院的新闻发布机构向您披露的???)

  第三篇:检察院对外披露案情确实有严格程序,对于借检察院之名发布虚假信息的情况,我和你一样痛恨。针对此事,我可以告诉你,消息来源是正规渠道,来自检察院外宣部门。(回应叶京指责第八篇:我所知,人民检察院对案情的披露有严格程序和制度,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借人民检察院之名发布虚假信息,尤其是捏造事实假人民检察院之口公开发布直接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信息。你所说的我去年在某高尔夫停车场被某某人雇凶行凶加害于我的案件,公诉机关正是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第四篇:时间、地点我之前已经说过,请自己看。主要内容摘抄1“将付某查获归案后,其交代,自己的妻子于2009年曾在被害人导演的电视剧中担任主要演员,并和被害人发生了婚外情,事后被害人多次发短信骚扰自己的妻子,扰乱自己的家庭生活”。(回应叶京指责第九篇:如果真是该检察院向你这位资深政法记者披露的,请公开告知披露时间、地点以及主要内容。第二 你博文中载明,“2009年该导演与其所导电视剧中一主要女演员发生关系”,对此,我和上亿网民对你上述公开报道的所谓“发生关系”的性质都不存在误解和异议,请你不要重申你仅指工作关系和吃饭关系。)

  第五篇:主要内容摘抄2检察官建议:因为自己对家庭的不负责,对自己感情生活的放纵,被害人不但遭受被人殴打,财产损失的后果,还导致了两个家庭的不幸。家庭生活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因此应当珍惜自己的家庭,对于婚外感情要谨慎对待。(回应叶京指责第九篇:如果真是该检察院向你这位资深政法记者披露的,请公开告知披露时间、地点以及主要内容。第二 你博文中载明,“2009年该导演与其所导电视剧中一主要女演员发生关系”,对此,我和上亿网民对你上述公开报道的所谓“发生关系”的性质都不存在误解和异议,请你不要重申你仅指工作关系和吃饭关系。)

  第六篇:见我之前的回复。(回应叶京指责第十篇:就如同你也具有人的功能,也会和异性发生关系一样,这里没有歧义。有歧义的是你的消息来源于检察机关的披露,我并不知道你爹是否是检察院的“李刚”,也不清楚检察院具体工作职能是否专门披露类似谁谁谁“发生关系”之类是假消息,我只知道讲话是要凭证据,你和向你披露的检察机关的证据何在?)

  第七篇:河北法制报的文章不是我投稿,是他们转载,此事你可询问本报外联部门及河北法制报。这段话来自朝阳检察院的案讯通稿《知名导演被群殴,原因只为婚外情》,前面回复已说过,此处不赘述。(回应叶京指责第十一篇:第三,你随后又在河北法制报公开发表题为“偶像剧导演因与演员婚外情遭暴打,女子丈夫被诉”一文中再次写道:“检察官称,因为对家庭的不负责,对感情生活的放纵,受害人(显然是指我)不但被人殴打,损失了财产,还导致了两个家庭的不幸!”试问!此段话是哪个检察机关的哪位检察官讲的?)

  第八篇:此消息来源确为检察机关,有何避讳?(回应叶京指责第十三篇:其后不久,2011年1曰17日,北京电视台青少频道,又以“娱乐圈乱象何时了,导演叶京承认被打”为标题的节目里,主持人混淆是非用词之可笑,仿佛我成了被告一样,并再次重申消息来源是检察机关所披露,而后还专门现场电话采访了法制记者于杰,于杰也毫不避讳的说此消息来源于检察机关。)

  第九篇:关于北京青年栏目采访,当时编导打电话询问为何导演被打一事能被人关注,是不是炒作,我告诉对方,不是炒作,此事可能并不重大,但是由于微博中没有说是哪位导演,可能公众的好奇心理导致他们的关注。(回应叶京指责第十四篇:并公然说明自己第一时间微博爆料故意没有明确提出具体导演的名字,是为了利用网民的好奇心里,从而引起观众更大的乐趣!听听,这是多么令人发指的言论,作为一个资深政法记者,竟然无视自己的职业道德,不去伸张正义,反而对给大众制造娱乐绯闻而乐此不疲。并再次公然打着检察机关披露为由。)

  第十篇:没提是哪位导演的名字是出于审慎的原因,如果叶导认为我应该提一下他的名字才能算作我看重“自己的职业道德的话”,下次我一定注意。此外感谢叶导对政法记者的期望,但是请不要无端指责他人的职业道德,做好自己最重要。(回应叶京指责第十四篇:并公然说明自己第一时间微博爆料故意没有明确提出具体导演的名字,是为了利用网民的好奇心里,从而引起观众更大的乐趣!听听,这是多么令人发指的言论,作为一个资深政法记者,竟然无视自己的职业道德,不去伸张正义,反而对给大众制造娱乐绯闻而乐此不疲。并再次公然打着检察机关披露为由。)

  第十一篇:与本人无关,不做回应。(回应叶京导演指责第十五篇:其后,2011年1曰31日,北京法制晚报一个叫林红的记者刊出了一篇及其幼稚可笑的文章,而且恰好选在年三十前,其用心何其良苦!文中提到:“为了核实此事,记者找到了朝阳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起诉书中明确记载,被害人为叶京。起诉书中陈述的细节,与检察院发布的稿件细节完全一致……)

  第十二篇:与本人无关,不作回应。(回应叶京导演指责第十六篇:(接前文)案件的起诉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但与叶京所述不一致的是,指使打人者付某并非“烂仔”。付某今年36岁,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专门从事高档房产中介服务,专门面对商铺开展业务,在中关村等地均有合作伙伴。”听听,此文章公然声称连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都能得到。)

  第十三篇:与本人无关,所以不做回应。(回应叶京导演指责第十七篇:我想问问此文章的作者,你竟然公开为犯罪分子开脱,并专门特意为幕后真凶解释他 不是什么“烂崽”!我想你就差没为犯罪分子歌功颂德了。犯罪分子付昆的确是一个做房地产中介的“房虫子”,难道他有几个臭钱雇你,你就能为你的主子写出这等没有水平、扰乱视听的下三滥的文章吗?!)

  第十四篇:与本人无关,不做回应。(回应叶京导演指责第十八篇:此后你个脑残的记者在文章又再次引用检察机关的话:“记者还找到朝阳检察院的发布稿件。其中,检察官专门写了一段‘检察官建议’:“因为自己对家庭的不负责,对自己感情生活的放纵……。对于婚外感情要谨慎对待。”然后你又添油加醋写道:从检察官的笔调来看,叶京确因涉及婚外情而被打。)

  第十五篇:扣的帽子够大,说得很有气势,不愧是知名导演,叶导最近到司法机关体验生活了?可惜说的不是事实。(回应叶京导演指责第十九篇:第四,试问,你们这些记者还是专门从事法制报道的,怎么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呢?!我想你们不是不懂,更不会是法盲。在利益和金钱面前你们公然置法律和正义于不顾,借检察机关之名,利用手中权力对受害人及家庭的恶意攻击诽谤,并盗用你们手中掌握的报纸媒体的名义…… )

  第十六篇:案情确由检察院披露,涉及到职业道德的事情,尤其是职业道德评判的事情,叶导说话要谨慎。(回应叶京导演指责第二十篇:(接上文)制造检察院披露不实案情的假新闻,让读者和一些不明真相的媒体误以为是《京华时报》和《法制晚报》派于杰等记者采访了检察机关。于杰等作为资深法制记者,其做法严重背离了新闻作者基本的职业道德,你们以爆料所谓名人隐私为名,在案件没有提交法院审理之前,企图为犯罪分子……)

  第十七篇:我的报道是按照检察院的正规外宣渠道披露内容进行的,“联手暗中操作”子虚乌有,“公然干扰法律的公正审判”自然无从谈起。对于惩治暴力犯罪我和你的态度一致。(回应叶京导演指责第二十一篇:减轻罪责而大肆制造有利于凶犯的舆论,伺机制造不利于被害人的言论把柄。你们为满足各自私利,联手暗中操作,完全置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的恶劣性以及对我的名誉伤害于不顾,公然干扰法律的公正审判,严重触犯了受害人方要求依法惩治暴力犯罪,保护公民家庭孩子人身安全及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十八篇:我违反了刑诉法的哪条哪款规定?违反了最高法、最高检的什么相关规定?检察院确实不是我家开的,针对此事,我讲的话都是有根据的,借用你爱用的一个词“公然”,你在微博上公然诋毁我的声誉,诋毁我的职业道德,如果你所说的事实不能举证,你也可能站在被告席上。你要战,我便战!(回应叶京导演指责第二十二篇: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与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你的愚蠢行为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于杰等记者,我相信人民检察院不是你老于家开的,讲话要凭证据,如果你所说的事实不能举证,你就将成为构成名誉侵权案的被告!)

  第十九篇:请你向朝阳检察院外宣部门核实。(回应叶京导演指责第二十八篇:我的律师今天于法庭当面询问了负责本案诉讼的朝阳检察院姓毛的检察官,问她是否知道《京华时报》记者于杰报道朝阳检察院对外披露受害人与被告之妻有婚外情,并因此遭到被告报复殴打一事,毛检察官当场答复:她从不上网,不知道网上情况,朝阳检察院和她本人就本案从没有接受过任何记者采访。)

  第二十篇:民事诉讼案中的被告不是接受审判,是出庭应诉。叶导不要卖弄有限的法律知识了。(回应叶京导演指责:另外我想补充一下,是接第二十九篇的内容:资深法制记者于杰等人的做法,不仅侵犯了检察机关的名誉权,还侵犯了《京华时报》和《法制晚报》的名誉权,更侵犯了披露不实案情所涉当事人的名誉权。你们都将作为被告接受审判!)

  第二十一篇:刚才对@京叶 导演的职责,做了回应,目的在于说清事实,避免不明真相者被叶导大作误导。自从叶导连发许多微博后,部分人跟帖对我本人及记者这一职业进行谩骂,不和他们一般见识,对这些谩骂不一一做回应了,请骂人者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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