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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咪律师详解《中国一夜》舞台剧演出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6日17:22  新浪娱乐

  新浪娱乐讯 近日,张咪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对《中国一夜》项目投资合同的法律解读。以下为其分析内容:

  2010年9月12日,Edi Swoboda与英子签订的《制作合同书》

  2011年1月10日,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签订的《协议》

  第一,张咪不是合同当事人,仅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投资账户开户人。

  就合同主体而言,张咪本人并非上述项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张咪无需对该投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张咪仅作为投资方约定的投资账户的开户人,在张咪未曾私自挪用账户内项目款项的情形下,张咪无需对合同方承担其他责任,同时,因为张咪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项目合作双方未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张咪无权将账户内的投资款项退还一方。

  第二,项目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是合作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本合同系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的约定合作事项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也无需经前置行政审批或备案生效,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确定的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舞台剧演出应向文化主管部门做材料报审申请一事,根据中国文化部的管理规定,也仅需在演出前几天向主管部门送审即可。因此,在该项目筹备完成确定演出前,不存在向文化主管部门送审备案的问题,不能就此认定该项目为一个“骗钱”的假项目。

  第三,投资人不履行合同或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均构成实质性违约。

  上述合同对于投资人的投资义务、投资金额、入资时间均做了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英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撤回投资,以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不能按照合同投入约定投资(约定投资100万元,实际仅投入50万元),则将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作为另一方投资主体的Edi Swoboda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第四,合同的性质为项目投资合同,投资方应共担投资风险、共享收益。

  从合同的约定事项、约定内容、双方权益来看,该两份合同均属于项目投资合同,而非借款合同。投资人应当根据合同承担项目投资风险,然而在项目尚未筹备完成的情形下,单方提出收回全部投资是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和事实根据的。

(责编: sa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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