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娱乐讯 近日有名为独孤意的网友在博客发布《杨幂(微博)和谢霆锋擦出爱的火花》一文引起网民关注。美亚娱乐(微博)针对这起事件发布微博澄清杨幂与谢霆锋的绯闻,并向该名网友发律师函,称该文杜撰杨幂与谢霆锋存在恋爱关系,并使用不雅语言恶意中伤杨幂,引发不良媒体恶意转载,严重侵犯了杨幂名誉,损害杨幂的公众形象。美亚娱乐已委托律师向独孤意发出律师函,希望独孤意立刻删除相关内容并向杨幂道歉。
以下是律师函全文:
致: 独孤意
我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接受美亚长城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长城公司)之委托,就您以“独狐意”名义在新浪博客及微博中发表《杨幂和谢霆锋擦出爱的火花》一文,侵犯美亚长城公司艺人杨幂女士名誉权一事向您发送本律师函。
特函告如下:
一、您于新浪博客及微博中撰写、发布、传播《杨幂和谢霆锋擦出爱的火花》一文,该文内容虚假、纯属捏造,您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杨幂女士的名誉权。
美亚长城公司及杨幂女士在新浪www.sina.com <http://www.sina.com>网站博客及微博网页上发现了您发布的《杨幂和谢霆锋擦出爱的火花》一文,并附有杨幂与谢霆锋的照片,该文杜撰了杨幂和谢霆锋存有恋情,将演员演绎剧情的表演行为歪曲为杨幂女士向谢霆锋表达爱意,并使用不雅语言,恶意中伤杨幂女士。该文亦已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对杨幂女士进行恶意评价,同时亦有数十家网站对该文内容予以转载和评论。您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杨幂女士的名誉,损害了杨幂女士的公众形象。
二、律师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情况,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您在新浪博客及微博中撰写、发布、传播虚假内容及贬损杨幂女士名誉的言论,已经严重侵害了杨幂女士的名誉权,造成杨幂女士个人形象的贬损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您应对其上述侵权行为向杨幂女士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具体方式为:(一)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三)赔礼道歉;(四)消除影响。
三、律师函告
综合以上事实情况及法律意见,现美亚长城公司代表旗下艺人杨幂女士特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在向新浪网站发出律师函告后,再次向您本人发出以下律师函告:
一、请您接到本函后立即删除上述侵权内容,停止对杨幂小姐名誉权的侵犯行为;
二、请您接到本函后立即于您的新浪博客及微博上公开向杨幂女士道歉,消除您的侵权行为给杨幂女士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
三、请您自接到本律师函之日立即就上述侵权行为向杨幂女士给予赔偿。
如您未能履行上述函告内容,则本律师事务所将接受权利人的进一步委托,通过诉讼方式追究您侵害名誉权之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如上!(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新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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