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早报5月5日讯 近日,一则“粉丝为张杰(微博)募集解约金”的质疑帖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质疑2008年粉丝为张杰募集用于和上腾解约的百万元款项去向不明,而张杰当年拿了这笔钱,却没有兑现对粉丝“举办不售票演唱会”的承诺。对此,张杰的经纪公司方面全面封口。而上腾娱乐总经理陈耀川则表示已收到赔偿金,不会追究款项来源。
张杰私吞粉丝募款36万?
5月2日,一条质疑张杰贪了粉丝钱财的帖子在某娱乐论坛中炸开了锅。网友“公马333333”发帖声称,“最让我震惊的是张杰和前经纪公司解约费竟然是粉丝募捐的,而且是整整100万元啊,最极品的是张杰此后就一直装失忆,对此事绝口不提”。
有粉丝表示:“当年粉丝拼死拼活凑了100万元送到张杰手里,他态度暧昧地收下了这笔钱,当时他承诺会在将来有钱的时候举办一场演唱会,以无偿售票的方式答谢捐款的粉丝,不过直到今天也对此事绝口不提。当年有些粉丝捐了上万元,有些初中甚至小学的小朋友也捐一二十元,这才凑够了这100万元。而如今,他开着90万元的路虎座驾,有着50万元的出场费,他和谢娜(微博)在北京曝光的豪宅让人汗颜,两人3000万元的婚礼更是奢华不已,然而当初的承诺到哪里去了?”此外,也有粉丝爆料称,“当年官司和解金实际为64万元,余下的36万元去哪里了?全进了张杰口袋啦!”
网友晒汇款单及公证书
昨日,一位网友还晒出了当年粉丝筹集100万元的汇款单以及公证书原件的照片。这张2008年11月28日的电汇凭证上显示,汇款人的名字是李晓华,汇出地是广西桂林,收款人全称则是“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栏里写道,“该款项为替代张杰先生偿还与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解约部分赔偿金壹佰万元整。”
该网友还上传了一份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证处开出的公证书,对汇款一事做出了详细的公证证明。该帖迅速被围观,点击率超3万,而汇款单、公证书截图又被上传到微博,争议声不绝于耳。 天府早报(微博)记者刘睿
真相探索
百万款项未经张杰手?
据悉,2008年11月,一个题为“以自由的名义向北斗星空演唱会出发”的帖子在张杰的贴吧里出现。活动发起者的目的是要为张杰筹集100万元,帮他从上腾赎回自由身。这一行为一度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甚至有网友向公安机关举报。行动的组织者之一,上海粉丝习习当时接受采访时说:“我们从来没有跟张杰沟通过此事,因为我们不想把他拉下水!”
日前,有媒体采访到一位2008年张杰歌迷会的高层成员,她说:“当时歌迷会与上腾交涉,达成了100万元解约金的协议。100万元筹集到位后,歌迷会负责财务的高层人员直接用银行卡汇到上腾名下,钱款根本没经过张杰。”据称,张杰由此恢复了自由身。歌迷会管理组曾向粉丝称,张杰有经济能力后会将这部分钱款以慈善的方式回馈,而这些年,张杰用来做慈善的钱款也有百万元。
据了解,当时粉丝筹钱已做好一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准备,比如说会被指为“非法集资”,“在此之前就曾咨询过律师,粉丝的行为属于捐赠行为,并没有任何违法的嫌疑。而所有钱款并未经过张杰,这与他更无半点关系。”张杰歌迷会的高层成员说。
新闻背景
2004年,张杰荣膺《我型我秀》选秀冠军,之后签约上腾娱乐。2007年4月,张杰报名参加《快乐男声》,同时发给上腾解约律师函,与天娱传媒(微博)签订合约。上腾一怒将张杰告上法庭,2008年9月,法院作出宣判,张杰向上腾赔偿50万元,但上腾进行了上诉,官司进入了拖延期。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的条件并没有公开。粉丝募集款项的目的是用于张杰和上腾解约。
相关回应
上腾不会追究赔偿金来源
昨日,天府早报记者分别联系了张杰和天娱公司,但双方的电话都无人接听。
上腾总经理陈耀川接受天府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还没有看到网上晒出的汇款单。他坦言,“当年的官司我们胜诉,在法律的见证下收到了在这场官司中认可的赔偿金额,双方律师签订了保密协议,最后达成的赔偿金额不会公开。”
对于是否收到了张杰粉丝汇来的100万元赔偿金,陈耀川说,“首先,不是上腾去找粉丝要的钱,其次,我们收到了认可金额,但其来源我们不会追究,"是谢娜出的?还是粉丝出的?"我们不会去问这些问题,所以我也不知道。”此外,陈耀川强调,“官司在法律的见证下已经结束,除非我们收到律师函需要配合调查,其余的我不发表意见。”
律师说法
捐赠合法但有法律空白
为明星捐款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而这些募捐款项到底用于何处无从得知。成都律师姚飞分析称:“如果歌迷的行动是一次集体捐赠活动,那么这是合法的。但问题是,粉丝管理组能不能保证钱不被挪用呢?谁来监管这就是问题所在了。”姚飞认为,此事要用中国现有的法律来界定,还相当困难,因为鲜有先例。
“别说帮偶像募集捐款,就算为个人捐款,我们也不提倡粉丝们组织募集。”某一线女星影迷会会长“芊芊”接受华商报采访时说,全国歌迷会、影迷会在运作过程中一旦涉及经济,会长都会特别警惕并担心造成歧义,“歌迷的能力有限,捐款过程中出现问题,谁都难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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