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谈李天一案:刻意迎合被告应处罚

2013年07月12日16:30  法制晚报

  日前,李某某新委托的辩护律师声明要为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引来网友热议。

  有律师解读认为,代理律师对当事人是否采取无罪辩护,主要还是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律师经过阅卷、会见、调查取证,认为被告人有罪,如果不解除合同,那么律师也须服从当事人意愿,进行无罪辩护。

  回应

  混淆了辩护与代理的重大区别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此种说法显然是错把代理制度当做辩护制度,混淆了辩护与代理的重大区别。

  洪道德解释,根据《律师法》,代理人的权限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自然要在委托人的意思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辩护人则有完全不同的地位和权限。不论是相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还是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都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辩护律师无权放弃独立地位

  为了使辩护律师能够完成辩护人责任,《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三项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享有的特别权利: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

  “可见,执业律师经当事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担任辩护人后,如何进行辩护,只根据事实和法律,不看任何人的眼色。”洪道德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律师辩护,但无权要求律师如何辩护;辩护律师无权放弃独立地位,曲意迎合被告人,更不应当为了达到所谓的辩护效果曲解法律。

  罚责

  刻意迎合被告人  或被律协行政处罚

  洪道德称,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如果刻意迎合被告人的意思曲解法律和事实,审判长会当庭警告律师。

  如果律师忽视警告,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向律协发出建议,由律协独立调查律师的辩护是否妥当,如果不妥当,律协可作出行政和纪律方面的处罚。

  文/记者 关宇

  法条链接

  《律师法》第3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5条对辩护律师的责任提出了相同的要求:“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责编: s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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