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被驳回

2013年07月30日16:07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池海波)今天上午,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发布微博,海淀法院依法驳回梦鸽关于公开审理李某某等涉嫌强奸一案的申请。    

  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海淀法院提交了署名梦鸽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

  经过审查,海淀法院认为,该申请违反了多个法律的相关规定,故依法当场驳回了该申请并记录在案。

  海淀法院提及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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