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丙炎廖凡父子发声明:恶意造谣者需道歉

2015年08月15日 17:20 新浪娱乐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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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丙炎廖凡父子于今日发布声明回应通奸传闻,称其属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并要求该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律师声明 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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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娱乐讯 14日,廖凡[微博]父亲廖丙炎被指与女教师通奸生子一事闹得沸沸扬扬,8月15日,针对此事,廖凡方发出了律师公函,称捏造并散布谣言者“芒果李隽宇”已涉嫌构成诽谤犯罪,并直指其丧心病狂,对这种没有道德底线的人绝不姑息。

  廖凡方发出的律师公函中指出,廖丙炎被指与某女教师通奸、生子,并运用“下流”、“涉黑”等手段对他人进行人身威胁和陷害等纯属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已构成对廖丙炎名誉权的严重侵犯,甚至涉嫌构成诽谤犯罪。

  该声明中要求,“芒果李隽宇”删除涉嫌诽谤的信息,并在十二小时内道歉,且敬告媒体及网民停止转载相关信息,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实习生璇子/文)

  以下为声明原文: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声明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演员廖凡先生、廖丙炎先生(系廖凡先生父亲)的委托,指派本所朱晓磊律师就目前相关网络用户及媒体发布(转载)针对廖丙炎先生的诽谤言论一事发布本律师声明。

  2015年8月14日,廖凡先生、廖丙炎先生陆续获知:自称湖南卫视《谁与争锋》制片人,名为“芒果李隽宇”的新浪微博用户(该微博己经实名认证,网络链接:(http://www.weibo.com/u/2067481203)陆续发布多条微博称:湖南大众传媒学院影视艺术系系主任廖丙炎与某女教师通奸、生子,并运用“下流”、“涉黑”手段对他人进行人身威胁和陷害……上述微博发布后被大量不明真相的媒体及网络用户转载。

  本律师经与廖凡先生、廖丙炎先生求证:上述与廖丙炎先生有关之微博内容纯系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己严重贬损了廖丙炎先生的声誉;同时,部分媒体以“廖凡父亲疑被指通奸女教师”、“曝传媒学院系主任廖丙炎通奸”等为标题,对未经核实信息进行扩大传播的行为,亦严重干扰了廖凡先生及廖丙炎先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给其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

  本律师经与湖南卫视求证:名为“芒果李隽宇”的新浪微博用户曾在湖南卫视供职,但目前已从湖南卫视辞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本律师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名为“芒果李隽宇”的新浪微博用户捏造事实并予散布的行为系对廖丙炎先生的诽谤,己涉嫌构成对廖丙炎先生名誉权的严重侵犯,甚至涉嫌构成诽谤犯罪,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转载方须对转载信息的真实性负求证、核实义务,否则将可能因转载信息构成侵权而导致己方法律责任的承担。

  基于上述,本律师接受廖凡先生、廖丙炎先生的委托,在完成相关诽谤言论取证的前提下,针对上述诽谤言论发布者(转载者)发出本律师声明:

  一、正告名为“芒果李隽宇”的新浪微博用户,在本律师声明发布后即刻删除涉嫌诽谤廖丙炎先生的一切不法信息,并在本律师声明发布十二小时内向廖丙炎先生承担包括公开赔礼道歉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敬告相关媒体及网络用户停止转载针对廖丙炎先生之诽谤信息,以避免对廖丙炎先生精神伤害的持续扩大以及己方法律责任的承担。本律师代表廖凡先生及廖丙炎先生对恪守职业道德的媒体以及理性善良的网民朋友表示感谢,同时将依法追究恶意侵权者以及怠于终止侵权者之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以下无正文)

(责编: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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